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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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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是对药品监管(不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在逐一梳理对照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基础裁量阶次、基准以及行使层级的基础上,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通过完善制度,药品监管部门配套适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做到“过罚相当”“同案同罚”,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以确保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二、《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如何划分的处罚裁量幅度?

  《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药品监管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的裁量情节,对罚款金额、禁业年限等具有幅度的处罚种类划分了基础裁量阶次;有情节严重规定的,再进一步按从轻、一般和从重的裁量情节划分罚款金额、禁业年限等处罚种类的裁量阶次。

  三、《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对于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划分裁量阶次的原则是什么?

  1、减轻处罚,应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2、从轻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3、一般处罚,应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4、从重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四、《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如何具体划分罚款金额及禁业年限的裁量阶次?

  1、罚则规定罚款数额的: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为例,针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按规定比例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罚款”、“2.4万元(含)-3万元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2、罚则规定以货值金额计算罚款倍数的:以《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为例,针对“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按规定比例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不含)罚款”、“货值金额15倍-19.5倍(不含)罚款”、“货值金额19.5倍-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3、罚则规定禁业年限的:以《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为例,针对“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处……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按规定比例划分为“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业”、“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禁止从业”、“30年(不含)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三个基础裁量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