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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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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23号

  为推进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规范跨境医药产品物流服务监管,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系统风险防控效率,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反馈

  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邮编:100053;收件单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件人:闫杰;联系方式:8397937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电子邮件地址:shichangchu@yjj.beijing.gov.cn。

  信函或邮件请注明“《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附件

  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企业

  仓储物流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质量管理,促进医药电商行业的协调发展,指导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企业(含受委托的仓储物流企业)的跨境医药产品质量、仓储和追溯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19﹞518号)及《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北京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规定为依据,是开展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的仓储基本要求,用于规范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的仓储物流质量管理,确保跨境医药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依据本指南开展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仓储物流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仓储及运输设备

  第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在保税仓库内设置独立分区的,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跨境医药产品恒温恒湿仓库,不可与其他货物混存,库区温度应控制在10℃-25℃,湿度应控制在35%-75%,仓库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配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四)库区应划分待验区(含赋码区)、合格品区、发货区(含包装和包材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等专用场所,采用色标管理;

  (五)库房内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施可控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对跨境医药产品的库区温度和湿度等储存环境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特殊要求。

  第五条  仓库应配备托盘货架和拆零拣选货架。托盘货位不得低于100个,拆零拣选货位不得低于2500个,拆零拣选区应当配备电子标签辅助拣选系统(DPS)。

  第六条  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跨境医药产品储存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跨境医药产品验收、赋码、入库、上架、搬运输送、分拣、出库等作业的数据采集和记录。

  第七条  仓储设施设备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构成,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一)入库管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系统。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

  (三)货架系统。包括托盘货架(如横梁式货架、贯通式货架等)及拆零拣选货架(如隔板式货架、流利式货架等),托盘货架应能配合叉车进行仓储作业。

  (四)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堆垛设备配置应与托盘货架相匹配,叉车可采用电力叉车或手动叉车。库房外需配备装卸作业货台。

  (五)库内输送设备。输送设备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辊道式输送机、链条式输送机或皮带式输送机。输送设备应覆盖拆零拣选作业区,通过动力输送线将跨境医药产品送达目的区域。

  (六)分拣及出库设备。应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

  (七)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仓库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报警设备以及温湿度控制设备、物流作业摄像监控设备,以达到对仓储条件和物流作业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功能,设备安装前应合理预设,使用前需经验证,有效保证跨境医药产品储存温度。具体要求可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温湿度自动监测》执行。

  (八)计算机网络设备。设备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覆盖跨境医药产品物流质量管理全过程,应包括仓储管理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追溯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试点领导小组的监管;

  2、有满足企业需求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服务器可以使用云处理设备;

  3、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企业网络出口带宽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网络交换机有防病毒网关,服务器和计算机应装有防病毒软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中央控制区,具备库房温湿度监控、仓储作业区视频监控、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等功能,可以通过远程控制进行管理。

  第九条  企业销售冷藏、冷冻跨境医药产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具体要求可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执行。

  第三章  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当包括仓储信息管理系统(WMS)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且实现数据对接,应当有效实现跨境医药产品入库、储存、出库、追溯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记录、查询。数据采集应完整、及时、准确,并可进行相关报表的统计和制作。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跨境医药产品的配送轨迹、配送过程中的温湿度、配送时间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记录。

  第十一条  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至少应对如下基础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跨境医药产品类别、名称、规格、产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或编号)、有效期、到货日期、件数、数量、配送信息及相应的货主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进行跨境医药产品出库时,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系统通过数据交换等技术实现数据同步。

  第十三条  企业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入库管理功能。跨境医药产品入库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基本信息采集,对货位自动分配,通关证明录入及查询。

  (二)仓储管理功能。能够对储存跨境医药产品按货位进行查询、维护,对库存产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对保管、养护(检查)、盘点、退货等作业提供信息化管理,对相关数据进行存储、查询、维护,能够进行报表打印、建档。

  (三)出库管理功能。采用自动识别技术对分拣作业、出库复核、装箱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退回管理功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退回跨境医药产品进行管理。

  (五)数据安全管理功能。能够对各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安全管理,防止相关数据损坏或丢失。

  第十四条  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中各岗位人员需经过身份确定、设定操作权限,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数据的维护、保存和备份,未经授权不能更改任何数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质量、验收、养护(检查)、仓库及计算机专业技术等人员,其中仓库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质量管理人员应有医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执业药师资格,熟悉医药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十六条  质量、验收、养护、仓库管理等人员应当履行质量管理职责,通过企业内部的物流流程运作、设施设备使用、物流信息化管理等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验收、养护(检查)、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跨境医药产品的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体检和至少每年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人员着装应有统一标识,并符合劳动防护有关要求。

  第五章  操作流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环节,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对跨境医药产品相关资质证照等文件进行扫描、存档及数据维护,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收货与验收环节,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如RF扫描枪等)辅助对货、票信息进行核验。验收合格待入库跨境医药产品需要对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独立赋码(或打码),以完成入库跨境医药产品信息采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入库环节,跨境医药产品货位应当由信息系统按照储存要求自动分配,不得混用货位。

  第二十二条  养护环节,信息系统可自动生成养护(检查)计划,并应用自动识别技术辅助开展跨境医药产品养护(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拣环节,应当使用电子标签(DPS)技术、自动识别技术进行拆零拣选完成分拣作业,拆零拣选作业不得破坏最小销售单元包装。

  第二十四条  出库环节,应当采用自动识别技术辅助进行跨境医药产品出库复核作业,并在信息系统中形成相应的作业记录。

  第二十五条  配送环节,包装前应当复核产品及收货信息,核对后采用纸箱、气泡膜等包装材料对跨境医药产品进行防护密封包装,包装内附带销售票据,包装外需粘贴收货信息标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定义

  托盘:在运输、搬运和仓储过程中,将物品规整为货物单元时,作为承载面并包括承载面上辅助结构件的装置(《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6)。

  托盘货架:用立柱、隔板或横梁等组成的立体储存货物的设施,配合托盘存储货物,通常为重型货架;首层货架高度不得低于1.8米,第二层及以上货架高度不得低于1.5米,顶层货架需预留适当的作业空间。

  输送机:对物品进行连续运送的机械。

  货位:是指仓库中实际可用于堆放跨境医药产品的空间。

  托盘货位:指规格满足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的整货堆放空间,一个托盘存储货位仅指一个托盘位。

  拆零拣选货位:指不小于30厘米*30厘米*60厘米的零货堆放空间。

  赋码:是指对跨境医药产品赋上企业按照一定编码规则制作的、覆盖境内销售全过程可追溯的唯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