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来信收悉。2022年8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咨询人,咨询人称其主要想确认在我市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受权人相关培训要求,已告知咨询人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时,质量负责人应满足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目前暂无针对质量授权人的定期培训,建议企业可关注北京市医药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另现行法规中尚未明确质量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能否与药物警戒负责人兼任,根据国家药监局2022年5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持有人资质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药物警戒部门,按照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配备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履行质量管理、上市放行、药物警戒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不宜与药物警戒负责人兼任。感谢您致信我局,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