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盐酸鸟氨酸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6〕4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勘误并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日
关于勘误盐酸鸟氨酸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6〕45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