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媒体聚焦
北京为化妆品违法行为制定“处罚公式”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7日
分享:

  □ 本报记者 王晓冬

  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这是继《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后,北京市发布的又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式”。通过《基准》的制定,做到“过罚相当”“同案同罚”,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以确保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结合实践划定基础裁量阶次

  《基准》秉承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将化妆品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北京市药监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举例说,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那么,在5万元~15万元之间、15倍~30倍之间,基层执法人员如何裁量呢?

  《基准》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如果非法添加“情节严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准》将“情节严重”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上述负责人还举了一种基层执法中常遇到的违法案例,就是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幅度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基准》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进行相应处罚。

  明确44种违法行为处罚方式

  记者统计,在《基准》中,共有26种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15种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3种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上述44种违法行为都可以在《基准》中找到细化的“处罚公式”。

  A档有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等26种违法行为。

  B档有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等15种违法行为。

  C档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化妆品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检验等3种违法行为。

  此外,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