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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新冠肺炎疫情特殊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告(废止)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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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告〔2022〕4号

  为全力支持本市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关于发布《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报受理审核要点(试行)》的通知》,现就本市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的,本市化妆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督局提交《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延续申报递交不可抗力说明》(见附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药品监管局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机构提出注册延续申请。

  由于上述情形,导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过期的,在完成注册证延续前不得生产、进口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延续申报递交不可抗力说明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本文件于2023年11月1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