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3〕1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2021年5月1日正式运行,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2023年年度报告已于2023年1月1日启动,将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当按要求进行2023年年度报告,请相关备案人抓紧开展。
另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对于有服务平台权限的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服务平台主动申请取消备案。对于未在服务平台开通用户权限的备案人,可向承担辖区监管职能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提出取消备案的书面申请,由分局协助完成产品的主动注销。
截至2023年3月31日仍未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