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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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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仍在有效期内或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规定属于有效期到期自动顺延的】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附件2中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针对自查发现的不合格和缺陷项目,切实落实整改。
  二、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后,企业可登陆我局企业服务平台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办申请,同时提交完整的自查报告。我局将组织现场检查,达到要求的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为保证本次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将于2016年4月1日起受理原《卫生许可证》于2016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企业申请,2016年7月1日起受理原《卫生许可证》于2016年7月1日后到期的企业申请。
  四、2017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严禁从事化妆品生产。
  五、企业现有产品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包装标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