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2〕39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人,我局已通过EMS寄送《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备案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由于“丸美(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等730个备案人无法取得联系,现将上述单位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到2022年12月15日。在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未改正的,备案部门将对相关产品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1.责令整改通知书(730份,如下)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