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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药品批发企业选址筹建许可事项改革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1日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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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5号)的文件要求,2021年9月1日起,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由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为备案管理。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与备案管理的区别

  按照之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做出相应承诺后,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后,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改为备案管理后,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发布资格,备案结果通过市药监局官网进行公示。

  三、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市药监局印发了《北京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告知承诺后现场检查及处置程序》。按照《程序》要求,企业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后,市药监局将于6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及时在市药监局官网公示检查结果;同时,市食品药品网监中心将按照企业备案信息开展网络监测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执法部门处理。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5号)的文件要求,2021年9月1日起,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由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为备案管理。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与备案管理的区别

  按照之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做出相应承诺后,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后,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改为备案管理后,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发布资格,备案结果通过市药监局官网进行公示。

  三、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市药监局印发了《北京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告知承诺后现场检查及处置程序》。按照《程序》要求,企业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后,市药监局将于6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及时在市药监局官网公示检查结果;同时,市食品药品网监中心将按照企业备案信息开展网络监测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执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