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3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1〕5号)的文件要求,现就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以及药品批发企业选址筹建许可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注册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此事项由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为备案管理。注册在本市内其他区域的企业仍然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自2021年9月1日起,注册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不再向药监部门申请办理筹建审批,直接申请办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注册在本市内其他区域的企业仍然实行药品批发企业选址筹建审批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