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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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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常规委托

  本市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送检的有批准文号的样品,可按委托检验收检。

  所需委托方提供材料:(厂家提供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1  单位介绍信(或在《检验委托书》的第一联上加盖单位公章)。

  2  提供检验报告、生产批件和质量标准。

  3  需做微生物限度或无菌检查的样品应请委托单位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送检样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送验量一般应为检验用量的两倍。

  2  检验中所需的对照品或特殊试剂,如需要应在送检的同时提供。

  3  医院医疗纠纷、公安局查案送检应根据临床反应、案情需要,与送检者定出检验项目。对已经开封过的检品,一般不做无菌、热原等检验,需送同批号未开封的样品进行检验。此类样品要作为证据留样。

  4  送检的贵重中药材,应送相关部门称重,在送检单上填写数量,妥善保管。

  二、注册检验

  (一)国内药品

注册申请事项

所需资料

前置注册检验

(上市许可)

注册检验通知书、抽样单、相关药学资料、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所送样品自检报告书等检验所需相关资料

前置注册检验

(上市后补充申请)

抽样单、相关药学资料、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已批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所送样品自检报告书等检验所需相关资料

受理时注册检验

(上市许可)

注册检验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抽样单、药学资料(模块2(概要)中2.3(质量总体概述);模块3(药学研究资料)中质量控制模块)、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所送样品自检报告书等检验所需相关资料

受理时注册检验

(上市后补充申请)

注册检验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抽样单、相关药学资料、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已批准的

药品注册标准、所送样品自检报告书等检验所需相关资料

审评中注册检验

国家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通知书或审核查验注册检验函、抽样单(如有)、相关药学资料、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所用样品自检报告书等检验所需相关资料

医院制剂

北京局医疗机构注册复核通知单、相关药学资料、质量标准、所送样品自检报告书等检验所需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相应电子版。申请人需通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网通办提交注册检验申请,提交申请时需上传电子版资料,并打印注册检验申请表/检验委托书。

  (二)境外药品

  境内代理机构应向中检院提交境外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境外药品补充申请前置服务事宜先询市局前置服务机构。

  三、进口药品法定检验

  进口单位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通关手续后,确定由我院抽样的,请与我院监督抽验办公室联系,抽样联系电话:52779583/52779688。抽样前请将加盖报验单位公章的报验资料交我院抽样人员审核。具体事宜详见进口药品(药材)抽样指南。

  四、技术服务

  未获得批准文号或不能提供厂检报告的药品,我院可提供技术服务合同类检验报告或研究报告,送检者应提供:

  ①单位介绍信

  ②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③检验所需样品、对照品及特殊实验耗材

  ④已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⑤检验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