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名称 | ||||||
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
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名称 | ||||||
类型 | ||||||
负责人姓名 | ||||||
住所或地址 | ||||||
联系方式 | ||||||
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 ||||||
序号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果 | 实施层级 | 检查标准 |
1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等管理义务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依据条款: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 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 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 台服务。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