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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检查单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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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检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检查单号:
检查对象 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
类型
负责人姓名
住所或地址
联系方式
检查地点
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序号 检查项 检查要点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 实施层级 检查标准
1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等管理义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未发现
□发现
市级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依据条款: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
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
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
台服务。
检查结论 □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检查人 执法人员: 证号: 记录人: 被检查人:
执法人员: 证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