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检查单 |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 检查单号: | |||||
检查对象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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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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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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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 ||||||
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 ||||||
序号 | 检查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果 | 实施层级 | 检查标准 |
1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 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 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 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2 |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 是否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3 | 使用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是否使用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 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 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 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 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 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 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 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4 |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是否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 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 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
5 |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是否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 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 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
6 |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 | 是否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 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 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
7 | 使用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是否使用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 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 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 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 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 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 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8 | 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 是否未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 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 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
9 |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是否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 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 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
10 |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 是否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 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 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 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
11 |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 是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 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 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12 | 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是否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 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 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 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 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
13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是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 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 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 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 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 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 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
14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 | 是否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 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 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 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 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 性负责。 |
15 | 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 是否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 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16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是否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 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 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 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 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 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 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
17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 是否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 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 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
18 |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 是否有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行为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 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 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
19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 | 是否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 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 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 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 施召回。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 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 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 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 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
20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是否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 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
21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是否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 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 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2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是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 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 化妆品生产活动。 |
23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是否生产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 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 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 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 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 生产经营活动: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24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是否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 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 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 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 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 生产经营活动: (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
25 |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 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 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 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记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
26 |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 是否按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 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27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 是否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 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 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 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 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 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 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 建议。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 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
28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 | 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 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 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 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29 |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 是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 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 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
30 |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 是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 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 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 识,并具有 5 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
31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 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 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 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 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 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 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
32 |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 | 是否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 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 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 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 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 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 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 建议。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
33 |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是否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 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
34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等 | 化妆品生产者是否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未发现 □发现 | 市级 | (1)依据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依据条款: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 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 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 机构资质证书。 |
检查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 |||||
检查人 | 执法人员: | 证号: | 记录人: | 被检查人: | ||
执法人员: | 证号: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