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管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 |||||||||||||
制定机关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责任部门 | 制定任务依据 | 检查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层级 | 任务日期自 | 任务日期至 | 对象范围 | 检查对象基数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市药监局 | 1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注册处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三)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 85 | 根据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风险分级确定检查比例 | (一)对于实施A级监管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两年内应完成至少一次全项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于实施B级监管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每年应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抽查。两年内完成至少一次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于实施C级监管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全项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于实施D级监管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每半年完成至少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频次。 |
市药监局 | 2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专项检查任务 | 药品注册处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三)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四条 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等,监督试验机构符合法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 专项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 85 | 根据国家药监局专项检查任务要求 | 根据国家药监局相关检查任务要求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整改情况调整检查频次 |
市药监局 | 3 | 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注册处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GLP机构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 | 8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4 | 对药品生产企业上半年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二)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四)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调整检查频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药品生产企业 | 310 | 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100%,其他药品生产企业33%,本市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生产企业20%。 | 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三年全部进行检查,本市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生产企业每五年进行全部检查。 |
市药监局 | 5 | 对药品生产企业下半年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二)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四)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调整检查频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7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生产企业 | 310 | 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100%,其他药品生产企业33%,本市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生产企业20%。 | 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三年全部进行检查,本市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生产企业每五年进行全部检查。 |
市药监局 | 6 |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二)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四)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调整检查频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生产企业 | 310 | 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100%,其他药品生产企业33%,本市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生产企业20%。 | 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三年全部进行检查,本市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生产企业每五年进行全部检查。 |
市药监局 | 7 | 2025年一期对疫苗生产企业的派驻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检查员入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收集疫苗质量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对派驻期间的行为负责。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9月底 | 疫苗生产企业 | 7 | 疫苗生产企业100% | 疫苗生产企业日常派驻检查 |
市药监局 | 8 | 2025年二期对疫苗生产企业的派驻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检查员入驻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收集疫苗质量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对派驻期间的行为负责。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9月初 | 2025年12月31日 | 疫苗生产企业 | 7 | 疫苗生产企业100% | 疫苗生产企业日常派驻检查 |
市药监局 | 9 | 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机构制剂室 | 54 | 100% | 对实际开展制剂配制或委托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每年检查1次 |
市药监局 | 10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第一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3月31日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 | 10 | 100% |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药监局 | 11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第二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 | 10 | 100% |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药监局 | 12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第三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7月1日 | 2025年9月30日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 | 10 | 100% |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药监局 | 13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的第四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 | 10 | 100% |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药监局 | 14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第一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3月31日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1 | 100% |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药监局 | 15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第二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1 | 100% |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药监局 | 16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第三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7月1日 | 2025年9月30日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1 | 100% |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药监局 | 17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第四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1 | 100% | 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
市药监局 | 18 | 对药品生产企业GMP符合性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2025年北京市药品生产领域监督检查计划》;《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品种、剂型、管制类别等特点,结合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二)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对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 专项 | 现场 | 市级 | 2025.1.1 | 2025.12.31 | 药品生产企业 | 310 | 对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对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 对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对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
市药监局 | 19 | 对药品生产企业GvP符合性检查任务1 | 药品生产处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5]14号);《2025年北京市药品生产领域监督检查计划》 | 专项 | 现场 | 市级 | 2025.1.1 | 2025.12.31 | 药品生产企业 | 310 | 全市至少四分之一持有人;对我市持有人持有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开展全覆盖检查 | 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三年全部进行检查,本市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生产企业每五年进行全部检查。 |
市药监局 | 20 | 对药品生产企业GvP符合性检查任务2 | 药品生产处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5]14号);《2025年北京市药品生产领域监督检查计划》 | 专项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1.1 | 2025.12.31 | 药品生产企业 | 310 | 全市至少四分之一持有人;对我市持有人持有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开展全覆盖检查 | 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疫苗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每三年全部进行检查,本市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生产企业每五年进行全部检查。 |
市药监局 | 21 | 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需用麻、精药品的年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生产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需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 | 16 | 100% | 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
市药监局 | 22 | 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需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上半年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用药品类易制化学品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 | 3 | 100% | 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
市药监局 | 23 | 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需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下半年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7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用药品类易制化学品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 | 3 | 100% | 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
市药监局 | 24 | 对咖啡因原料购买使用单位(非药品生产企业)的年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咖啡因原料购买单位(非药品生产企业) | 3 | 100%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25 | 对麻精药品购买使用单位(科研教学或标准品、对照品)的年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麻精药品购买使用单位(科研教学或标准品、对照品) | 57 | 100%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26 |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购买单位(科研教学)的年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用毒性药品购买单位(科研教学) | 7 | 100%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27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年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 8 | 100%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28 | 对医疗机构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质量的年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有效排查处置风险隐患,确保放得开、管得好。要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运用检查、检验、监测、评价等手段,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持续依法合规经营,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放射性药品使用环节所涉医疗机构 | 56 | 100%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29 | 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年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批发企业 | 58 | 100%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30 |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的上半年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 | 12 | 100% | 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
市药监局 | 31 |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的下半年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7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 | 12 | 100% | 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
市药监局 | 32 | 对经营麻、精、药品类易制毒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一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3月31日 |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批发企业 | 35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33 | 对经营麻、精、药品类易制毒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二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批发企业 | 35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34 | 对经营麻、精、药品类易制毒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三季度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7月1日 | 2025年9月30日 |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批发企业 | 35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35 | 对经营麻、精、药品类易制毒的药品批发企业第四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批发企业 | 35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36 | 对销售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国家疫苗检查中心至少对在产疫苗持有人开展1次疫苗巡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在产疫苗持有人及其委托生产企业检查2次,其中至少包含1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每年至少对销售进口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疫苗配送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1次;市、县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对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检查1次。如发现可能对疫苗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线索,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开展有因检查。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销售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 | 1 | 销售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100% | 销售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每年检查1次 |
市药监局 | 37 | 对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 | 8 | 100% |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38 | 对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第一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3月31日 |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 2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39 | 对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第二季度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 2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40 | 对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的第三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区级 | 2025年7月1日 | 2025年9月30日 |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 2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41 | 对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的第四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市级、区级 | 2025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 2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42 |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的第一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3月31日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 | 2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43 |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的第二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6月30日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 | 2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44 |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的第三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7月1日 | 2025年9月30日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 | 2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45 |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的第四季度日常检查任务 | 药品生产处 | 1.《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频次按照药品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执行。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00号)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0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 | 2 | 100%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市药监局 | 46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检查任务 | 器械注册处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88 | 根据国家药监局或北京市药监局等单位要求开展 | (一)对我市现有经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年度不低于50%的比例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两年全覆盖检查。 (二)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
市药监局 | 47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 | 器械注册处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88 | 根据国家药监局或北京市药监局等单位要求开展 | (一)对我市现有经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年度不低于50%的比例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两年全覆盖检查。 (二)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
市药监局 | 48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专项检查任务 | 器械注册处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专项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88 | 根据国家药监局或北京市药监局等单位要求开展 | (一)对我市现有经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年度不低于50%的比例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两年全覆盖检查。 (二)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
市药监局 | 49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专项检查任务(非现场) | 器械注册处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医疗器械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专项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 88 | 根据国家药监局或北京市药监局等单位要求开展 | (一)对我市现有经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按年度不低于50%的比例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两年全覆盖检查。 (二)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
市药监局 | 50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二、三类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生产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重点,明确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对生产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品种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般情况下,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三级监管的,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870 | 1.对属于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 对属于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3. 对属于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5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4. 对属于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非预先告知的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25%,四年内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1.对属于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 对属于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3. 对属于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5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4. 对属于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非预先告知的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25%,四年内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市药监局 | 51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二、三类医疗器械非现场) | 医疗器械生产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重点,明确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对生产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品种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般情况下,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三级监管的,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870 | 1.对属于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 对属于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3. 对属于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5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4. 对属于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非预先告知的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25%,四年内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1.对属于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 对属于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3. 对属于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5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4. 对属于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非预先告知的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25%,四年内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市药监局 | 52 | 对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的专项检查任务 | 医疗器械生产处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代理人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人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每年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开展检查。 | 专项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 | 600 | 4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53 | 对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 | 医疗器械生产处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代理人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人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 | 600 | 4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5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的专项检查任务 | 医疗器械生产处 | 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的通知 | 专项 | 现场 | 市级、区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1089 | 对集采中选、无菌和植入类、医疗美容、创新医疗器械、近视防控、辅助生殖、呼吸道疾病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 对集采中选、无菌和植入类、医疗美容、创新医疗器械、近视防控、辅助生殖、呼吸道疾病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
市药监局 | 55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一类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生产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重点,明确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对生产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品种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般情况下,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三级监管的,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219 | 1.对属于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 对属于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3. 对属于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5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4. 对属于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非预先告知的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25%,四年内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1.对属于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 对属于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3. 对属于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5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4. 对属于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非预先告知的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25%,四年内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市药监局 | 56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一类医疗器械非现场) | 医疗器械生产处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重点,明确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综合运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对生产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品种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般情况下,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三级监管的,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原则上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现场核查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 | 日常 | 非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219 | 1.对属于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 对属于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3. 对属于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5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4. 对属于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非预先告知的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25%,四年内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1.对属于四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 对属于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3. 对属于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50%,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4. 对属于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非预先告知的全项目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25%,四年内全覆盖,对新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对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
市药监局 | 57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任务 | 医疗器械生产处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频次和覆盖率。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等,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单位建立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11900 | 1. 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100%覆盖; 2. 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3%,三年以内实现检查全覆盖。 | 1. 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100%覆盖; 2. 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3%,三年以内实现检查全覆盖。 |
市药监局 | 58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 | 医疗器械生产处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频次和覆盖率。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等,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单位建立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 日常 | 非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11900 | 1. 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100%覆盖; 2. 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3%,三年以内实现检查全覆盖; | 1. 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100%覆盖; 2. 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3%,三年以内实现检查全覆盖; |
市药监局 | 59 | 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符合性检查)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批发企业 | 226 | 37.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60 | 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疫苗委托储存配送) | 药械流通处 |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销售进口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疫苗巡查和抽查工作;对疫苗配送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疫苗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进行延伸监督检查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批发企业 | 6 | 100.0% | 一年四次 |
市药监局 | 61 | 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批发企业 | 226 | 1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62 | 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批发企业 | 226 | 5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63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日常检查任务(特殊经营范围企业)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二)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 30 | 100.0% | 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100%。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对农村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全覆盖检查。 |
市药监局 | 64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日常检查任务(符合性检查)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 100 | 34.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65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检查)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 100 | 50.0% | 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100%。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对农村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全覆盖检查。 |
市药监局 | 66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 100 | 16.0% | 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100%。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对农村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全覆盖检查。 |
市药监局 | 67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2.《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品台 | 24 | 6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68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2.《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品台 | 24 | 4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69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专项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专项检查任务 | 专项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品台、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品台 | 4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70 | 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2.《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互联网药械信息服务网站 | 1895 | 100.0% | 一年六次 |
市药监局 | 71 | 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2.《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 2678 | 25.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72 | 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2.《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非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 2678 | 75.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73 |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五)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机构 | 11000 | 13.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74 |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任务(非现场)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五)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非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机构 | 11000 | 26.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75 | 对药品使用重点单位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四)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三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开展细胞与基因治疗的医疗机构 | 662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76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特殊经营范围企业)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二)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零售企业 | 300 | 100.0% | 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100%。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对农村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全覆盖检查。 |
市药监局 | 77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符合性检查)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零售企业 | 5200 | 34.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78 | 对药品零售企业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 | 日常 | 非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零售企业 | 5200 | 50.0% | 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100%。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对农村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全覆盖检查。 |
市药监局 | 79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北京市药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零售企业 | 5200 | 16.0% | 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100%。风险等级为Ⅲ级风险的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1次,风险等级为Ⅳ级风险的至少每季度监督检查1次;对农村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全覆盖检查。 |
市药监局 | 80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国家局药品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任务 | 专项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 | 5300 | 100.0% | 按专项检查要求 |
市药监局 | 81 |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 《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 90 | 6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82 |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 《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品台 | 90 | 4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83 |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飞行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专项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品台、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品台 | 4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84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45000 | 12.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85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非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45000 | 25.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86 | 对重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集采中选、可用于医疗美容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1620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87 |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日常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 《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 | 5196 | 12.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88 |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药械流通处 | 1.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2. 《关于印发2025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工作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日常 | 非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 | 5196 | 37.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89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日常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 | 618 | 三年全覆盖,持有重点产品的企业本年度100%覆盖 | 三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90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 | 618 | 三年全覆盖,持有重点产品的企业本年度100%覆盖 | 三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91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现场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生产企业 | 39 | 100.0% | 每年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根据风险信用等级分类部分企业需一年检查多次。 |
市药监局 | 92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生产企业 | 39 | 100.0% | 根据风险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风险信用等级分类部分企业需一年检查多次。 |
市药监局 | 93 | 对化妆品飞行检查的专业化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生产单位 | 39 | 根据风险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重点产品和高风险的企业全覆盖。 | 根据风险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重点产品和高风险的企业全覆盖。 |
市药监局 | 94 | 对化妆品飞行检查的专业化非现场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生产单位 | 39 | 根据风险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重点产品和高风险的企业全覆盖。 | 根据风险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重点产品和高风险的企业全覆盖。 |
市药监局 | 95 | 对化妆品生产质量体系的专业化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生产单位 | 39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96 | 对化妆品生产质量体系的专业化非现场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生产单位 | 39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97 | 化妆品电商平台日常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 | 16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98 | 对化妆品电商平台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 | 16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99 | 对化妆品电商平台“共治净网”专项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专项 | 非现场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 | 16 | 10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100 |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经营者 | 20000 | 50.0% | 两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101 | 对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非现场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日常 | 非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经营者 | 20000 | 50.0% | 两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102 | 对化妆品经营者“共治净网”的专项检查任务 | 化妆品处 | 根据《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 专项 | 非现场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化妆品经营者 | 5000 | 50.0% | 一年一次 |
市药监局 | 103 | 对药品(含药包材)的抽样检查任务 | 稽查处 | 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5年药品(含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5〕1号);2、《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在履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对储存条件和温湿度记录等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问题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继续抽取样品,并将相关证据或样品移交对被抽样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 专项 | 现场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全市药品注册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使用单位 | 7000 | 各抽样单位根据抽检工作方案、抽检进度、品种覆盖情况动态调整 | 各抽样单位根据抽检工作方案、抽检进度、品种覆盖情况动态调整 |
市药监局 | 104 | 对医疗器械的抽样检查任务 | 稽查处 | 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5年药品(含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5〕1号);2、《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核查被抽样单位的证照信息。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本次抽样,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 专项 | 现场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全市医疗器械注备人、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60940 | 各抽样单位根据抽检工作方案、抽检进度、品种覆盖情况动态调整 | 各抽样单位根据抽检工作方案、抽检进度、品种覆盖情况动态调整 |
市药监局 | 105 | 对化妆品的抽样检查任务 | 稽查处 | 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5年药品(含药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5〕1号);2、《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对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标签等进行必要的信息核对;经营环节现场抽样,必要时还需查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专项 | 现场 | 市级、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全市化妆品注备人及生产经营企业 | 41000 | 各抽样单位根据抽检工作方案、抽检进度、品种覆盖情况动态调整 | 各抽样单位根据抽检工作方案、抽检进度、品种覆盖情况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