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黄芩苷标准有关内容的函》(药典化〔2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勘误并执行。
关于勘误黄芩苷标准有关内容的函-药典化〔2020〕4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