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铝镁混悬液国家标准(WS-10001-(HD-0670)-2002)的函》(国药典化发〔2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勘误并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日
关于勘误铝镁混悬液国家标准(WS-10001-(HD-0670)-2002)的函(国药典化发〔201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