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新药转正标准第37册》艾地苯醌(WS1- (X-151)-2003Z)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6〕3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勘误并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日
关于勘误《新药转正标准第37册》艾地苯醌(WS1- (X-151)-2003Z)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6〕3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