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八册>小儿对乙酰氨基酚灌肠液标准(WS-10001-(HD-0687)-2002)的函》(国药典化发〔2016〕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勘误并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