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2022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备案凭证的化妆品,其备案人应在2024年3月31日(含)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人,我局已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由于“北京秦越人中医科技有限公司”等8个备案人无法取得联系,现将上述单位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到2024年6月23日。在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的,备案部门将对相关产品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告责令改正的企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