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5〕14 号
我局决定将市级化妆品监管的部分行政检查执法权委托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行使,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二、委托范围
我局对化妆品生产环节、化妆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权和执法调查权,包括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调查取证、提请查处等权限。
三、委托事项
(一)实施化妆品相关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协助分局实施化妆品日常检查;
(二)协助分局实施化妆品抽样工作;
(三)协助分局处理化妆品投诉举报事项;
(四)协助分局对化妆品违法行为开展检查、调查、取证,按照规定移送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五)依法实施告诫、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
(六)我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检查执法事项。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 2025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30年 5 月 14日。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