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2023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备案凭证的化妆品,其备案人应在2025年3月31日(含)前通过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备案人,我局已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由于“北京美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12个备案人下落不明,通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上述备案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以网上公告方式送达。网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的,备案部门将对相关产品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1 公告责令整改企业
附件2 责令改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