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公告〔2019〕21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将我市有关药品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GSP认证工作,不再受理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SP证书。
二、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前,应按照GSP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时限不变。
三、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后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将药品GSP现场检查结果通知原申请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责任,认真审核上下游企业资质。
五、已采取收回或撤销药品GSP证书的企业,需要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到期后经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经营。
六、各区市场局要做好《药品管理法》新旧衔接工作,持续关注国家局、市局网站发布的有关文件,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保障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不断、秩序不乱。
七、在本公告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新政策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