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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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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公告〔2019〕21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将我市有关药品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GSP认证工作,不再受理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SP证书。

二、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前,应按照GSP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时限不变。

三、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后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将药品GSP现场检查结果通知原申请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责任,认真审核上下游企业资质。

五、已采取收回或撤销药品GSP证书的企业,需要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到期后经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经营。

六、各区市场局要做好《药品管理法》新旧衔接工作,持续关注国家局、市局网站发布的有关文件,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保障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不断、秩序不乱。

七、在本公告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新政策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