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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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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名称 设定依据内容 发布号令 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D4600100 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中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D4600200 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药品)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D4600300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含疫苗)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D4600400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D4600500 对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
市药监局 市级
D4600800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D4600900 对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市药监局 市级
D4601100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药品)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D4601200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D4601300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药品)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D4601400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D4601500  对违法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