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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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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名称 设定依据内容 发布号令 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是否属于双随机事项
G4600100 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0200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一)未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品种,应当进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其中,拟生产药品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核查中心,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步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二)拟生产药品不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告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开展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已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品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开展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等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对药品上市监管的重要依据。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变更程序作出决定。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重点加强上述批次药品的生产销售、风险管理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0300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0400 对进口药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0500 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负责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明确批签发工作要求,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批签发申请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检查;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组织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风险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批签发机构;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偏差进行调查,并出具审核评估报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签发机构的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0600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0700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行政管理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能确定违法销售企业地址的,由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定违法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通过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销售的,由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由违法企业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后果特别严重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协调或者组织直接查处。对发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网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情况,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汇总分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0800 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品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医药法》 《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0900 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1000 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1100 对港澳台医药产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1200 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反兴奋剂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1300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研制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挠。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1400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1500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区级
G4601600 对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五条  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后监督中,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五条  承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后监督中,发现备案资料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区级
G4601700 对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区级
G4601800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1900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2000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和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2100 对国产第三类医器械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2200 对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2300 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医药法》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1.《中医药法》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制度,推动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控制体系。  本市中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中药饮片质量自律管理,制定中药饮片分级标准,引导中药饮片市场优质优价、良性竞争、有序发展。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建立中药饮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应当依法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遵守炮制规范,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0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2400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原则上应当采取突击性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以及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区级
G4602500 对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2600 对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2700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2800 对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进行生产、销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2900 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3000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后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3100 对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3200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3300 对药品委托生产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管理,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及时将监督检查信息更新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可以根据通报情况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监管信息更新情况开展调查,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3400 对国产药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3500 对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卫生部令第7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3600 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区级
G4603700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第五十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二)药品生产活动是否与药品品种档案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三)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四)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五)风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六)变更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3800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区级
G4603900 对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4000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4100 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4200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国药监人〔2019〕12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4300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第五十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二)药品生产活动是否与药品品种档案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三)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四)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五)风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六)变更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4400 对区域性批发企业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4500 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卫生部令第7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4600 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第六十一条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应当符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相关要求,并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境外检查。代理人负责协调、配合境外检查相关工作。
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代理人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人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代理人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人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4700 对进口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4800 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调剂(跨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4900 对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规定向允许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1.《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五)对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第三十三条药品进口备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5000 对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5100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5200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剂、化学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第五十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二)药品生产活动是否与药品品种档案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三)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四)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五)风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六)变更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5300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区级
G4605400 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5500 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反兴奋剂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5600 对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卫生部令第7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5700 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5800 对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5900 对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6000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反兴奋剂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6100 对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开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延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区级
G4606200 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6300 对疫苗、生物制品类批签发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2.《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负责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明确批签发工作要求,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批签发申请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检查;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组织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风险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批签发机构;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偏差进行调查,并出具审核评估报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签发机构的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6400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检查。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6500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人、备案人的注册、备案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注册、备案活动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6600 对化妆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以及通过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等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市药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 市级、区级
G4606700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1.《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三)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市药监局 市级
G4606800 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二)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备案、报告事项管理;                                                                                                         
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的许可、登记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备案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当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根据备案变更事项的风险特点和安全信用情况,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市药监局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