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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2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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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药监发〔2022〕20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各分局,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各药品经营企业:

  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2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关于兴奋剂目录调整后有关药品管理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第54号)《2022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规定,做好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的管理,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职责督促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含兴奋剂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含兴奋剂药品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含兴奋剂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三、2022年1月至3月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凡含有《2022年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且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不得在北京市内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2022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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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于2023年11月1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