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发〔2024〕147号
北京经开区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市药监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2022年6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66号)发布以来,在解决我市生物医药研发机构相关研发用物品进口方面取得了成效。为进一步评估试点工作,继续有序推进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北京市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试点方案》有效期延长2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海关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