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按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食药监械管〔2015〕63号)规定,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体系核查资料。截至目前,我市下列注册申请人仍未向我局提交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申报资料,请各相关注册申请人尽快按照我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程序》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申请人基本信息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