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的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经营范围增项涉及中药饮片经营的现场验收检查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
二、2015年1月1日起,凡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条件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时,除应符合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经营。
四、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结合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辖区责任,加强中药饮片的监管,积极宣传推进中药饮片规范化管理,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