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一、自即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换证申请。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在2013年10月23日(含)之后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2013年5月1日(含)之后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四、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但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暂不需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上述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情形,具体截止日期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另行通知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