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6日
相关链接:
分享: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即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换证申请。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在2013年10月23日(含)之后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2013年5月1日(含)之后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四、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但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暂不需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上述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情形,具体截止日期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另行通知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

2013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