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发〔2025〕12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在京单位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购药需求,提升本市药品创新研发效率,助力首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流通环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供货单位应当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
依据上述规定,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在京单位(以下简称“购药单位”)在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后,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药单位”)购买药品。
二、报告流程
(一)购药单位购买药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三份)(见附件);
2.购药单位市场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供药单位资质材料(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4.所购药品用途的证明材料(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立项报告、合同、协议、计划等)复印件或打印件。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特殊购药需求报告》盖章确认,盖章后的报告分别由接收报告部门、购药单位、供药单位各一份留存。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购药单位。
三、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特殊购药需求”所指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对国家有专门销售规定的药品,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购药单位报告购买的药品数量原则上为一次性购买数量,不得分次购买。分次购买的,原则上每次均应当报告。
(三)购药单位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四)购药单位对购进药品安全负责,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购进和使用台账,杜绝所购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购药单位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不得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六)供药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药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
(七)报告自盖章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超出3个月未实际购买的,应当重新报告。
附件:《特殊购药需求报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