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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流通环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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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药监发〔2025〕12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在京单位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购药需求,提升本市药品创新研发效率,助力首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流通环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供货单位应当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

  依据上述规定,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在京单位(以下简称“购药单位”)在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后,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药单位”)购买药品。

  二、报告流程

  (一)购药单位购买药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三份)(见附件);

  2.购药单位市场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供药单位资质材料(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4.所购药品用途的证明材料(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立项报告、合同、协议、计划等)复印件或打印件。

  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特殊购药需求报告》盖章确认,盖章后的报告分别由接收报告部门、购药单位、供药单位各一份留存。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购药单位。

  三、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特殊购药需求”所指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对国家有专门销售规定的药品,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购药单位报告购买的药品数量原则上为一次性购买数量,不得分次购买。分次购买的,原则上每次均应当报告。

  (三)购药单位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四)购药单位对购进药品安全负责,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购买和使用药品,并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购进和使用台账,杜绝所购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五)购药单位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不得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六)供药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药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

  (七)报告自盖章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超出3个月未实际购买的,应当重新报告。

  附件:《特殊购药需求报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