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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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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自2026年2月1日起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试点工作为期3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参与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址位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且符合《通知》要求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

  2.具有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配备管理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1.过去两年内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依法处罚的;

  2. 过去一年内未按照规定提交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

  (二)试点企业可自行建设或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电子标签系统,系统应符合《通知》中关于电子标签系统的要求。

  二、试点申请与退出

  (一)申请提交。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申请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申请企业)应提交《北京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应证明材料(PDF电子文档),至注册地址所在地市药监局各分局(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审核遴选。各分局对试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择优向市药监局推荐(附申请材料)。试点申请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情形的,试点期间不再接收该企业的试点申请。

  (三)评估确认。市药监局对各分局推荐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市药监局网站公布。网站地址:https://yjj.beijing.gov.cn/。

  (四)试点退出。试点企业因自身原因等拟退出试点工作的,应提前向所在地分局报告,经市药监局确认后终止试点。市药监局将对外公布的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监管要求

  (一)市药监局加强对全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局部署要求推进落实。各分局加强对辖区试点工作的宣贯指导、沟通服务,做好试点申请资料审核、推荐、存档和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督,必要时对电子标签系统建设运维主体开展延伸检查等。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化妆品审查中心)对使用电子标签的普通化妆品开展备案整理和备案核查,必要时开展备案后现场检查等工作。

  (二)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文件和《通知》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电子标签展示内容真实、准确,与产品注册备案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时,还应确保电子标签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及时性、可获得性和可追溯性。

  (三)试点企业电子标签信息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文件和《通知》要求办理,并在相应产品的注册备案变更中明确提出变更理由及内容。此外,试点企业拟增加或减少试点产品,变更《申请表》中产品类型、电子标签系统、编码规则等有关内容,应当在变更前向属地分局报告。

  (四)试点企业应当总结试点经验,持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1月向属地分局提交试点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试点工作进展、电子标签系统运行情况、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消费者反馈及风险防控措施等。

  (五)各分局和市化妆品审查中心要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对监管中发现的试点企业问题应当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严重违反试点工作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市药监局,经评估后按照《通知》要求暂停试点资格。被暂停试点资格的企业应当限期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应当停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对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应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被取消试点资格或被依法处罚的企业,试点期间不再接收其试点申请。

  (六)各分局和市化妆品审查中心应梳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于每年12月底向市药监局报送试点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如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市药监局将对有关问题和建议持续加强研究,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与监管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特此通告。

  附件:

  1.北京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doc

  2.北京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申报联系方式.doc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