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发〔2026〕122号
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监管要求,科学指导监管人员加强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引导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升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全力守护公共卫生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要求,结合北京市监管实际,组织编制了《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5版)
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作为快速检测的重要工具,在疾病诊断、疫情防控、生育检测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临床决策的精准性和公共卫生安全。
为强化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环节的规范管理,本指南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文件,针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中的特殊要求进行细化补充,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人员增强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生产质量管理的认知,指导和规范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本指南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版本发生变化时,以当时执行的最新版为准。随着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技能力、认知水平的不断发展,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新研究修订本指南,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一、质量保证
(一)质量目标: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运输、使用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全过程,确保质量目标被充分理解和有效实现。
(二)资源保障:为实现质量目标配备足够并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生产企业各级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实现质量目标的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并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1.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指南的要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应当遵循医疗器械设计开发控制程序,通过风险评估、设计输入输出验证及设计转换确认等环节,确保设计符合预期用途;生产管理需严格执行经确认的工艺规程,对配液、标记、包被、膜材处理、组装等关键工序实施参数监控;质量控制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制定涵盖原材料、中间品及成品的检验规程,确保各环节活动符合要求。
2.管理职责明确:明确生产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岗位在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部门负责产品设计的质量控制、生产部门负责按规程组织生产、质量部门负责全流程质量监督与检验放行等,确保各项质量管理活动责任到人。
3.采购和使用的原材料正确无误: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如抗原、抗体、硝酸纤维素膜等),应当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严格执行供应商审核与评估程序;每批原材料进厂时,需依据进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及来源可追溯。
4.中间品得到有效控制:针对中间品,设定明确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次,经检验合格并记录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防止不合格中间品流入后续环节。
5.验证、确认活动符合要求:按规定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工艺(如胶体金制备工艺、标记工艺、组装工艺)、检验方法(如灵敏度、特异性检测方法)及关键设备进行确认与验证;定期开展再确认与再验证,确保工艺稳定性、方法可靠性及设备适用性持续符合要求。
6.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和检验:制定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操作规程及检验操作规程,明确各操作步骤、工艺参数及判定标准;生产及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操作,严禁擅自变更工艺或者检验要求。
7.每批产品经审核批准后放行:每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完成后,质量部门需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成品进行检验,同时审核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过程监控数据等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经授权人员审核批准,确认产品符合放行要求。
8.在贮存、运输和随后的使用过程中有保证产品质量的适当措施: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的贮存应当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贮存环境需配备温湿度监控,定期记录环境参数;运输过程中应当采用符合控制要求的运输方式,确保运输条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产品包装应当具备防破损、防污染能力,避免在后续使用中因包装问题影响产品质量。
9.对委托生产、外协加工等活动处于受控状态:若存在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的委托生产或者外协加工,应当与受托方、外协加工方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质量责任,定期对受托方、外协加工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进行审核与评估。
10.质量风险管理措施持续有效:建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内部会商工作指南》(T_ZMDS-50005-2025)要求,通过质量数据监控、变更管理、不良事件监测、质量风险管理回顾、纠正预防措施、内部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等方式,强化风险识别、分析、评价、控制与再评价,有效防范化解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安全风险,实现对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
二、机构与人员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胶体金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绘制清晰的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查看任职文件及履行职责记录,确保与授权一致。
(二)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和产品质量相关的各项活动,负责审核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并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
(三)生产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医学、检验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者药学等与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结合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岗位特点,明确检验人员的视力要求,色弱、色盲人员不得从事通过人工目测判读结果的检验工作。
(四)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岗位操作规程,并通过口试、笔试或者实操考核,保留培训记录,并对培训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1.全体生产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依据产品和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
2.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评估,至少应当包括对试剂盒检验方法原理的认知、检测操作技能,以及识别、分析并解决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结果分析等方面的能力。
3.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培训。
(五)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健康要求和服装要求;在短时间扩大生产规模的,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避免人员过度聚集。
1.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2.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3.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4.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三、厂房与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具备与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一)生产、检验、仓储的面积、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等应当满足生产需要,配备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
(二)应当根据生产产品的种类,设计足够的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包被、干燥、内包、外包等生产区域。同一区域内有多条生产线的,应当有明确的物理隔离或者其他防混淆措施。
生产布局与洁净室设计需按生产流程进行合理分区:主要生产工艺包括配液、标记、包被、干燥、组装、内包等,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温湿度、压差等指标合理布局。
(三)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空间,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成品等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合理有序存放。
(四)仓储区应当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成品等的储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等)要求,有特殊储存要求的抗原、抗体或者其他活性材料应当配备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并配备监测系统,便于检查和监控。
(五)有毒、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等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物料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
(六)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病原体操作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生产和质量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
(七)根据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特性、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等配置相应的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工艺用气系统及防静电设施等。应当对相关设施进行验证并开展日常监测和维护,确保符合预期用途。
1.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配液、标记、包被、干燥、组装及内包等生产过程,生产区域的环境控制应当符合产品特性和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2.包被、样品垫处理、金标垫处理等有干燥要求的生产过程,应当配备独立的干燥设施、设备,并配备排风系统,湿度一般控制在≤30%。不同品种试剂的干燥需分时段或者分区域进行,如工位器具存在共用的情况应当经验证并做好控制,避免交叉污染。
3.干燥间需与包被等区域物理隔离,避免未干燥膜材料被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其他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还应当配备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不同批次或者品种间的交叉污染。
4.生产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5.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对自制工艺用水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用水系统应当包含去除金属离子和颗粒杂质的装置,确保满足产品要求。
(八)生产、检验、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信息化系统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化系统能够满足生产质量体系对相关活动开展管理的要求。
2.建立信息化系统程序及记录备份机制,并确保其有效性。
3.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修改系统程序,系统程序的修改应当通过验证并保留记录。
4.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对信息化系统进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
四、设备
生产企业应当结合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特点,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工装夹具等,并建立台账,并确保有效运行。设备和仪器的设计、选型、安装、维护和维修应当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一)建立并执行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检验、储存等所用主要设备和仪器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操作规程,如划膜、裁切等设备应当定期清洁残留物(不同批次间需更换模具或者清洁刀片),防止交叉污染。并保留相关记录,确保相关活动可追溯。
(二)主要生产设备一般包含:离心机、超声波清洗机、喷金仪、划膜仪、干燥箱、切条机、压卡机、封口机、自动贴膜贴板机、带烘道的自动划膜喷金仪、自动组卡装袋机、烘道处理机等;工装夹具一般包含:贴板工装等。
生产企业如有自动化生产设备,应当根据设备安装位置及设备特点,设置工艺用气点,工艺用气应当经净化处理,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应当根据对产品的影响程度进行必要的验证和控制。
(三)主要检验设备一般包含:pH计、紫外分光光度计、游标卡尺、量筒、秒表、配套胶体金试剂检测设备等,其测试范围和精度应当符合要求。
五、设计开发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设计开发控制程序,对设计开发的阶段进行划分,规定设计开发的策划、输入、输出、验证、确认、转换、变更和评审等活动以及相关文档控制要求,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开发全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一)设计开发策划:根据产品特性对设计开发进行策划,明确设计开发输入、输出、转换、验证与确认等阶段需要开展的具体活动。应当制定设计开发计划,并经过评审和批准。
(二)设计开发输入:设计开发输入至少应当包括根据用户需求以及预期用途所确定的功能、性能、安全以及法规、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要求。其中,预期用途应当明确检测靶标、样本类型、适用人群等;性能指标包括检出限、重复性、批间差等;安全包括生物安全性要求,如血源样本处理规范等。
(三)设计开发输出:设计开发输出应当满足各阶段输入要求,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采购、生产、检验、使用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等,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文件、标签说明书、风险管理报告、放行标准等。
(四)设计开发转换:确保设计开发输出的生产环境(如温湿度对膜材性能的影响)、原材料控制(如抗原、抗体、硝酸纤维素膜等关键原材料的质控标准)、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相关规程得到验证并适用于商业化生产。应当验证小批量试产到规模化生产的等效性(如层析速度、包被均一性等)。
(五)设计开发评审:在适宜阶段(如原材料筛选、工艺锁定前)开展评审,评审的参加者应当包括与所评审的设计和开发阶段有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和其他专家;评审记录应当包含评审确认(如标记效果不达标时的改进措施)。
(六)设计开发验证:验证方案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包括性能验证(检出限、重复性、批间差等);稳定性验证(加速稳定性、实时稳定性、开封稳定性、运输稳定性等)。应当使用临床样本或者模拟样本进行验证,样本量及类型应当具有代表性。
(七)设计开发确认:可以采用临床评价(如与已上市产品对比试验)或者性能评价进行确认;试验数据应当能够支持预期用途声明;应当考虑不同应用场景(如适用)。
(八)设计开发变更:建立变更分类标准,对产品变更、引用文件更新、设计转换的变更、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强制性医疗器械标准变化引发的变更等进行有效管理(如原料供应商变更需重新验证)。
(九)设计开发文档:保存完整的设计历史文档,包括原始实验记录、试制批记录;电子数据应当符合要求。
六、采购与原材料管理
生产企业应当结合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风险与生产要求,对原材料采购管理进行全过程、系统性控制,确保采购的原材料或者服务符合规定要求。
(一)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的原材料或者服务符合规定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
(二)根据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对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以及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物料(如标准品、生物活性物质)应当评估供应商资质,确认供应商提供的病毒/病原体的灭活状态,明确相关控制措施。
(三)与主要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采购原材料或者服务的技术指标要求(如生物活性、纯度、浓度等)、验收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
(四)明确采购信息和采购要求,明确物料名称、规格、分类等级及技术指标。涉及校准品、质控品时,需提供溯源证明及配制方法。
(五)建立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采购原材料进行检查、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要求。原材料进货验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下按照抽样规则和验收准则要求进行检验。对主要原材料(如抗原、抗体、硝酸纤维素膜等)应当制定符合其特点的检验程序,主要原材料的厂家、货号等要与注册的技术要求一致,供货方的检验报告或企业对重要指标的自检报告应符合要求。
(六)建立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中间品及成品等能够正确贮存、发放、使用和运输,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相关活动应当保留记录。对易燃、毒性或者传染性物料(如氰化钾、阳性血清)应当专区存放并标识,专人管理,处理流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七)原材料的发放和使用一般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超过贮存期的原材料应当进行复验,经评估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
七、验证与确认
生产企业应当结合胶体金产品特性及生产工艺特点,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验证或者确认的范围和程度,以证明相关设施设备、操作以及产品实现过程中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一)制定验证或者确认计划,并根据验证或者确认的对象制定验证或者确认方案。一般应当对厂房设施和设备、生产工艺、清洁效果、计算机软件等开展验证或者确认。验证或者确认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至少包括:验证或者确认的对象、部门和人员职责、实施环境、方法、取样要求、接收准则等。
(二)首次验证或者确认后,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对胶体金溶液制备、干燥等涉及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进行再验证或者再确认,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如使用历史数据开展回顾性验证或者确认,应当确保所使用数据适当且充分。
(三)主要原材料、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检验方法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变更时,生产企业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免疫层析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或者确认。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批准、备案或者生产事项变更报告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四)生产企业对厂房设施及主要设备进行验证或者确认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应当对洁净区进行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持续监控悬浮粒子、沉降菌/浮游菌、压差、温湿度等,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和生产需求。
2.应当对提供干燥功能的设施或者设备进行确认,持续监控相对湿度,确保满足工艺要求。
3.对于需低温贮存生物活性物料或者产品的冰箱或者冷库,应当确认其温度满足物料与产品的贮存要求,必要时,对温度分布进行确认。
4.应当对用于特殊生产过程的设备进行确认。例如应当对封口机的封口温度、速度等关键参数进行确认。
5.应当对用于关键生产过程的设备进行验证。关键设备及需要验证的指标一般包括:
(1)配液系统:应当验证搅拌速度、时间对溶液均匀性的影响,并对配液罐清洁残留进行验证。管路设计应当避免死角,材质需耐受试剂成分(如蛋白溶液)。
(2)划膜、喷膜/喷金设备:应当验证划膜速度、喷液量等关键参数对膜条均匀性的影响。设备材质需与试剂成分相容(如避免蛋白析出影响蛋白稳定性)。
(五)生产企业开展产品生产工艺验证或者确认时,一般通过对连续生产批开展验证或者确认,证明生产过程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预期用途的产品。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应当经过验证或者确认。胶体金产品需要验证的生产工艺一般包括:
1.胶体金溶液制备工艺:对还原剂用量、反应温度与时间等进行验证,确保制备的胶体金溶液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2.标记工艺:对标记pH值、抗体/抗原用量、封闭条件等参数进行验证,确保标记物活性与稳定性。
3.包被工艺:对包被浓度、划膜速度等进行验证,确保C/T线位置准确、线条均匀。
4.组装工艺:对各部件(样品垫、金标垫、硝酸纤维素膜、吸水纸等)的搭接量与压合进行验证,确保层析速度一致、无渗漏。
(六)对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容器具等进行清洁验证,通过选取适宜的取样方法、频次、位置、面积等,以证实清洁方法应当能有效去除蛋白质、胶体金溶液等的残留,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容器具一般包括胶体金溶液制备容器具,标记反应容器具,划膜、喷膜/喷金仪的液体管路、喷嘴/喷头,干燥制具等。
(七)生产、检验等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确认并保留记录和结论。计算机软件一般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划膜仪、喷膜/喷金仪、内包组装设备的嵌入式软件或者独立控制软件;检验过程中读条仪/判读仪,用于图像采集、结果判读与输出等的软件。必要时,应当进行权限管理,确认不同级别的访问与控制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或者参数修改。当软件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如版本升级、安全补丁、功能配置修改等),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进行再确认。
(八)连续生产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当规定最大批次数量或者最长生产时间,并验证连续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的影响,如连续划膜/喷金等过程对设备精度和均一性的影响、烘箱等设备连续运行对车间温湿度的局部影响等。达到最大批次数量或者最长生产时间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清洁、维护。
八、生产管理
生产企业应当结合生产工艺和流程特点,实施从环境控制、物料管理、工艺管理到最终清场等全过程的系统性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技术要求。
(一)环境控制
根据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和控制,以满足产品生产的要求。如膜材处理过程对环境湿度的敏感性,以及喷金过程交叉污染的风险等因素,对相关环境和生产过程管理等进行相关控制。
(二)物料管理
按照生产所需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如有生物活性的物料需低温保存,氯金酸溶液需避光保存)。物料应当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如部分化学试剂),应当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数据或者供方提供的信息确定储存期限。
根据产品特性检查产量(如标记工序、包被工序、组装工序等)和关键原材料(如硝酸纤维素膜、抗体等)的物料平衡,确保符合设定限度要求;如有偏差,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
(三)生产工艺管理
针对关键工序(如配液、标记、包被、膜材处理等)和特殊过程(如封口等),编制详细的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生产洁净度等要求;
2.所用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及生产环境要求;
3.详细的生产步骤及工艺参数,如溶液配制工艺中基础溶液配参数;标记工艺中标记量、标记pH值、封闭液加入量、离心参数等;包被工艺中包被浓度、溶液配比、划膜速度等;膜材处理中喷涂或者浸泡量、裁切参数、烘干参数等;组装工艺中膜材搭接参数、内包切条参数、封口参数等。
(四)批记录管理
每批次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记录,应当满足追溯要求。生产记录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生产日期、数量、关键原材料批号、中间品批号、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并体现物料平衡或者记录关键原材料使用情况。
产品的生产批号管理制度要根据生产场地变化、产品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及时调整,做到对每个生产环境和地址等关键要素均可实现追溯,外协加工的还要能够追溯到每个受托方的相关信息。
(五)清场管理
结合产品特性和生产实际建立清场管理制度,防止生产涉及的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污染与混用、相关文件差错使用。生产开始前,生产企业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清场记录和确认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存在多品种生产时,应当重点关注样品垫、包被板、金标垫等膜材处理及烘干后的清场;内包生产结束,裁切机周边、组装线等位置应当完成清场,防止混料。
(六)不合格品控制
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标识、记录、隔离并开展评审。返工和降级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不合格品进行返工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返工控制程序,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要求等。应当对返工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七)共线生产
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时与其他产品共用生产车间、生产线或者生产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基于产品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防止可能产生的原材料、中间品或者成品混淆、交叉污染、工艺参数误用等风险。当多种胶体金产品共同生产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淆,如采用不同颜色标识带/标识牌/标识卡做物料区分、带有不同颜色或者标识信息的手柄纸做产品区分,使用自动化设备可增加电子图像监测装置等。
九、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人员、检验操作规程及取样、检验设备、产品放行及留样等要求,通过规范化的检验、监测与审核活动,确保原材料和成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质量符合要求。
(一)检验操作规程
依据法规、产品技术要求,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制定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等文件。检验规程应当确认试剂配套仪器型号及辅助设备(如孵育器、混匀器等);人工目测判读产品,应当配备经验证过的结果判定工具(例如比色卡),并按说明进行使用,避免主观偏见。
(二)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的制定应当与相应产品的性能指标相适应,必要时开展验证或者确认。对开展检验工作所需的标准品(参考品)应当根据其控制特点建立管理文件,确保满足检验要求并满足生物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生产企业规定的抽样频次和抽样量应与产量匹配;当其需要在短期内扩大产能,应当通过等比例增加抽样频次、加大抽样量等方式加强质量控制。
(三)检验样品管理
建立检验样品管理规程,根据产品特点规定取样方法、取样量、标识、存放条件等要求,确保样品在取样、分发、接收、存放、返回或者报废过程中受控。成品检验应当随机抽样,以充分代表批次的性能,包括不同生产方法(例如人工或者机器组卡),不同生产场地等。
(四)检验活动与记录
按照检验规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测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时间、检测人员、检测地点、设备编号、仪器使用、溶液配制、检测结果、参考品批号。所有检测过程中的记录应当作为检测报告附件保存,禁止随意剔除或者挑选数据。
(五)环境监测与控制
环境的温度、湿度对该类产品检测结果影响较大,实验室需配备相应监测设备,并严格依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控制检测温度、湿度。
(六)生物风险防控
有效防控参考品的生物风险。企业参考品的组成和来源应当与获批的产品技术要求一致;如使用的参考品是临床样本或者灭活的临床样本,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防护,实验废物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不合格处理
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检验结果不合格调查处理规程。任何检验检测不合格都必须按照规程进行调查处理,并保留记录。检测中遇到的上样外溢、背景高、检测线和质控线显示不完整,液体移行中止等各种情况,应当分析原因。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常见质量问题及可能原因提示见附件。
(八)放行要求
建立产品放行工作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审核和批准要求等。
(九)产品留样
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程,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十、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
委托生产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外协加工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主导基于风险管理、权责清晰的全过程控制机制,通过对受托方、外协加工方能力的严格评估与持续监督,确保其活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一)产品实现过程中涉及委托生产的,委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胶体金产品全生命周期。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与受托生产活动相关的内容(包括生物活性物料管理、环境控制等)。委托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与运行。
1.委托双方应当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生产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管理、不同设备生产参数控制等。委托方不得通过协议转移依法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受托生产的产品再次委托生产。
2.委托生产前,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胶体金产品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现场评估,重点评估其金标制备、膜材处理、环境控制、检验等能力,确认其具有完成委托生产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期间,应当定期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和评估,重点关注批间一致性、变更管理等。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审核和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要求。
3.委托方应当设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胶体金产品特性、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受托方的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放行审核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熟悉受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
4.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共同策划并完成胶体金产品生产转换活动,确保产品技术要求、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如胶体金溶液制备、标记工艺、包被工艺等)要求及说明书和标签等能有效转移到受托方。受托方应当开展试生产及工艺验证与确认活动,试生产应当包括所转移的全部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过程。
5.委托方的设计变更(如工艺参数调整等)、采购变更(如原材料供方变更)等应当及时通知受托方,并监督其变更执行情况;应当确保能及时获知受托方发生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并开展联合评估。受托方应当落实委托方的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委托方反馈变更的需求。
6.委托方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对胶体金产品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控制记录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产品上市放行由注册人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业进行。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对胶体金制备、组装、内包装等生产全过程进行审核,对产品进行检验,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
7.受托方对于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如金标聚集、层析不均、背景偏高、性能波动等)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二)产品实现过程中涉及外协加工的(如灌装、外包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外协加工控制程序,对外协过程实施控制,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
外协加工方应当按照供应商进行管理,并保持相关记录。应当对外协加工方的加工能力、质量保证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双方应当签订外协加工质量协议,明确外协加工的内容、质量标准或者技术要求、验收准则及双方责任等,协议内容中应当明确相关工艺、验证与确认、放行条件、变更及沟通机制等要求。
十一、销售与售后服务
(一)产品销售或者投标前,应当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包括顾客、法规和附加的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应当保存评审记录。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应当形成文件,如合同、标书、订单或者产品信息等。电话订货时,应当保存包含产品要求的电话订货记录。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再评审,保存评审记录,将变更后的信息通知相关人员。
(二)结合产品特点采用经验证或者确认的运输条件和工具运输产品并做好相关防护。如有特殊要求,还应当对运输过程实施监控。保留完整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记录,确保相关记录可追溯。
(三)生产企业通过在胶体金产品包装、说明书中以二维码形式提供操作指导和使用方法的,相关内容应当与经注册的内容一致,并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对预期供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内容还应当符合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的认知能力。
十二、分析与改进
生产企业应当开展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监测、分析和改进活动,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一)建立产品质量投诉和顾客反馈处理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对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上市后出现的质量投诉及不良事件及时接收、调查、分析、评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风险并保持相关记录。当出现产品批量失效或者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应当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二)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及时收集、调查、分析、评价和有效处置产品上市后的假阳性/假阴性、液体移行终止、层析拖尾、检测线不清晰、无显示结果,以及组分缺失、液体渗漏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和档案,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召回管理制度,将与产品安全有关的变化信息通知相关企业、使用单位或者消费者,当出现质量缺陷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召回、销毁等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四)通过内审、管理评审、纠正预防措施等,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建立数据分析程序,定期对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进行回顾分析,评价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按要求形成风险评价报告,并将数据分析结果作为改进输入的内容。
附件
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常见质量问题及可能原因参考
经对既往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可能的原因参考如下。
一、液体移行速度过慢或者中止,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因可以考虑控流的粘贴胶纸贴合不合适或者试条外壳压得过紧等。
二、检出限阳性符合率和阴性符合率不符合要求。原因有多方面,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抗体的浓度和纯度会影响产品质量;胶体金颗粒制备过程中受操作环境和容器具洁净度的影响较大,容易出现金颗粒聚集情况造成假阳性等。在关注产品质量的同时还要关注生产企业参考品的质量。
三、液体试剂装量不够。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此问题,有可能是灌装系统故障、灌装参数错误等;如果是在用户使用中发现,有可能是因密封不严导致漏液或者运输不当引发。
四、试条宽度未按照技术要求达到相应宽度。可能是切割设备钝化、人员操作不当、测量工具失准等原因。
五、包装标识信息未按规定正确标识。可能原因包括文件与版本管理不当,包装领用、打印程序/模板、数据库信息或者人工输入等出现错误等。
六、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质控C线未显示,可考虑包被线不均一或者有断点。生产企业要关注包被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2.有产品加样孔不齐整,有绿色或者蓝色膜/胶露出加样孔或者NC膜处。如图1、图2中产品的试条,吸样区、硝酸纤维素膜区、吸水纸区等各部位长度不一,并且样本反应后,对照线颜色深浅不一致(如图3);有产品试纸条的宽度不一致,肉眼可看出有的试纸条宽,有的试纸条窄。窄试纸条宽度甚至在技术要求规定的边缘值附近(如图3);产品外壳未压好,壳内试纸条明显歪斜(如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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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绿色膜露出图 | 图2:蓝色膜露出NC膜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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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试条各部位长度 不一及对照线颜色不均 | 图4:试条装卡歪斜 |
原因分析:出现绿色或者蓝色膜/胶露出、试纸条各部位长度不一的现象,说明生产企业生产工艺不稳定;对照线颜色不均与检测线和对照线包被捕获抗体的量、结合抗体的特性不均有关,也与胶体金制备工艺有关。
在对相关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中,如发现生产企业存在上述相关问题,应当督促生产企业查清问题产品和流向,采取措施控制产品风险;同时指导其深入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有效落实,严格做好产品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