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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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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制定依据及目的

  为了统一规范我市两品一械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形及基准,做到“过罚相当”“同案同罚”,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依据《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及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确保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适用部门与适用情形

  承担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指有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及相关裁量基准,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包含“总则”、“规则”、“计算方法及适用情形”、“程序”、“指导与监督”、“附则”六个章节,规定了裁量的适用主体、裁量等级、裁量方法、适用原则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规范了裁量幅度范围,细化、量化了裁量标准原则,并明确了裁量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

  处罚裁量等级分为:1.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2.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3.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4.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5.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四、配套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市局将配套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