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基准内容、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目标任务
健全完善本市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下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提供细化量化、统一适用的执法尺度。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当前现行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
四、主要内容
一是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行政检查项清单为基础,明确了14个行政检查主体、547个行政检查项的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等要素内容。
二是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涉及药品领域17项行政强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了行政强制职权的种类、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 。
五、名词解释:什么是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以行政检查单制度为基础,梳理汇总的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