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发〔2021〕34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市药监局各分局:
《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21年2月2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2021年2月25日
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承担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在行使化妆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四条 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条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使用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使用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擅自配制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七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 “0元—600元罚款”“600元(含)—1400元(含)罚款”“1400元—2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位: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位: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位: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位: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位: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位: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三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位: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位: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四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位: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位: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五条 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位: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位: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位: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化妆品许可证件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违法所得0—10倍罚款”“违法所得10倍(含)—13倍罚款”“违法所得13倍(含)—17倍(含)罚款”“违法所得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在国产普通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条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4.4万元罚款”“4.4万元(含)—7.6万元(含)罚款”“7.6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不含)-22万元罚款”、一般“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从重“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二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4.4万元罚款”“4.4万元(含)—7.6万元(含)罚款”“7.6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不含)-22万元罚款”、一般“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从重“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4.4万元罚款”“4.4万元(含)—7.6万元(含)罚款”“7.6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不含)-22万元罚款”、一般“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从重“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七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检验,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