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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
  2. [发文字号] 〔〕 ----
  3. [发文机关]
  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5. [成文时间] 2015-12-31 00:00:00
  6. [发布时间] 2015-12-31 17:49:10
  7. [实施时间]
  8. [废止时间]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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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的核查工作由市局药械市场处统一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核查工作由区局、直属分局制定方案统筹安排。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对于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强化监管,加强政策宣传,自2016年1月1日期,企业不得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企业开展购销活动,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77号)文件的要求。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加强对辖区《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但尚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在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主动申请不进行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应督促企业尽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正在改造尚未完成的企业,应要求其在2016年6月30日前申请新修订药品GSP认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的核查工作由市局药械市场处统一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的核查工作由区局、直属分局制定方案统筹安排。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对于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强化监管,加强政策宣传,自2016年1月1日期,企业不得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企业开展购销活动,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77号)文件的要求。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应加强对辖区《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但尚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在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主动申请不进行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应督促企业尽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正在改造尚未完成的企业,应要求其在2016年6月30日前申请新修订药品GSP认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