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
  2. [发文字号] 〔〕 ----
  3. [发文机关]
  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5. [成文时间] 2014-07-07 00:00:00
  6. [发布时间] 2014-07-07 17:54:53
  7. [实施时间]
  8. [废止时间]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药学服务规范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相关链接:
               
               
分享: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为落实《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京食药监〔2014〕1号)要求,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经2014年5月1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已发布实施,现就有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照《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分级分类细则)要求,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在2014年7月15日前受理或已通过新版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的经营分类工作。对2014年7月15日起受理新版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的同时应结合分级分类细则完成对企业的经营分类工作。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将风险分级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据分级分类细则开展企业风险分级工作。以每12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每个计分周期评级指标至少全覆盖一次。
  二、关于药学服务规范化的要求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照《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要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规范化工作。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在2014年8月31日前受理或已通过新版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要求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药学服务规范化工作。对2014年9月1日起受理新版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要求企业在认证前已按服务规范要求完成本企业的药学服务规范化工作。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于不符合服务规范要求,不能为顾客提供机打销售凭证或不具备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分类时不得评为二类以上零售企业。
  三、关于许可工作的要求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2014年7月15日起,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核发要同时满足《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和《分级分类细则》及《服务规范》的要求,许可的同时对企业进行分类。对于2014年7月15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企业,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积极与企业的沟通,加强政策宣传,原则上应按分级分类细则和服务规范要求进行许可。
  四、其他要求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将分级分类细则和服务规范有机结合,在分级分类工作中将企业的服务规范执行程度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使用。结合日常监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等工作,积极推进分级分类细则和服务规范工作的开展,督促企业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对2015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达到服务规范要求的,将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
  特此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