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4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1〕182号)规定,自2021年10月2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到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接受申请的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审批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企业,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