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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2. [发文字号] 公告〔2022〕 37号 ----
  3. [发文机关]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5. [成文时间] 2022-11-04 00:00:00
  6. [发布时间] 2022-11-04 17:39:10
  7. [实施时间] 2022-11-04 00:00:00
  8. [废止时间]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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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2〕37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的公告》(2022年第95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药品出口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自2022年12月1日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业务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登录地址: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sourceType=nmpa。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北京市《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办理并启用新版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三、申请人须先行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法人空间“我的证照”栏目,也可登录“中国药监APP”,查看下载相应的电子证明。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电子证明。国家药监局制发的电子证明常见问题及解答,见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电子证照帮助栏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