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发、经营、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主管药师职务或相同级别职务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警告处分者,待警告处分解除后,延迟1年以上;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待处分解除后,延迟2年以上。
3、剽窃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者,延迟五年以上。
4、伪造学历或资历者,取消申报资格。
二、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1、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
2、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
3、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后,取得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0年;
4、连续2年因本人技术水平问题未能取得副主任药师职务的,隔年申报。
三、 外语要求
1、申报人须持有考取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A 级合格证书或是合格成绩;其中 1977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 2004 年度及以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A 级成绩达到 45 分(含)以上可以申报。
2、申报中药学专业的,可提供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或是合格成绩;其中1977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提供医古文B级考试成绩;1978 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提供医古文D级考试成绩。
3、申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外语考试:
(1)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获得博士学位;
(3)留学回国人员(出具证明)首次参加职称评审;
(4)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 BFT )通过高(A)级;
(5)经市人事局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的要求
凡 196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取得 4 个模块合格证书。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只需取得 1 个模块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或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五、专业知识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并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六、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要求
取得主管药师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的第一(实际)负责人,参加并完成局级(含)以上药学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参与编写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承担并完成国家药典的科研项目(课题)1项(含)以上;
(4)承担并完成国家药典及局颁、部颁质量标准的修订与药品质量标准的提高或新药质量标准的初审工作;
(5)在药品鉴定、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有2项(含)以上独特专长,解决过技术难题,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提供2名以上同行专家认可证明);
(6)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总结或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行业中局部推广应用,取得一定成绩(提供2名以上同行专家认可证明)。
2、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能解决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难题;
(2)承担并完成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写出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发表相关文章;
(3)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GSP认证,掌握企业GSP主要内容;
(4)协助编写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教材或发表过相关文章,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讲座,或专业知识的部分授课工作;
(5)在药品经营工作中,有2项(含)以上具备独特专长,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性效益(提供2名以上同行专家认可证明)。
3、从事药品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曾参与并完成局级(含)以上药学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参与编写并完成国家级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新药证书或阶段性成果;
(4)承担并完成2项以上药品研发、技术改进项目的研究工作;
(5)承担并完成2项以上新药成果的转化、新产品的试制或推广应用工作;
(6)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管药师职务或相同级别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科技进步奖等相关奖项;
2、获有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3、局级(含)以上立项的药学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承担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含)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发表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管药师职务或相同级别职务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提供相应证明);
2、统计源期刊2篇和省(部)级刊物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统计源期刊1篇和省(部)级刊物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提供相应证书);
4、为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主要负责人,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2篇(含)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者。并经2名本专业专家(正高级)签字推荐。
九、继续教育要求
每年完成人事部门规定的学时要求(每年72学时)。
十、申报人提交晋升职务材料要求(共11项)
1、按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
2、“北京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推荐表”(复印“申报表”中的1~10页,左侧双订,封面自做)一式5份;
3、答辩论文(一式3份)
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在取得现有职称以后独立撰写,在技术业务刊物上发表过的能反映出本人近几年取得的技术业务工作成果的论文。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外语合格证原件及书复印件(一份);
6、计算机合格证原件及证书复印件(一份);
7、现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发表论文(一式3份);
9、继续教育材料(一份);
10、专业技术获奖材料(一式3份);
11、其它与晋升有关材料(一式3份)。
十一、其它注意事项
1、授予专业名称:药学、中药学。
2、申报人须在3份申报表“个人申请”栏内亲笔签名。并且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意见”栏内、申报表照片处和申报表右侧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指将申报表各页右侧错开约 5mm 后加盖印章)。
3、申报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A4纸)须加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并按以上顺序左上角装订。
4、申报人的近期同底版免冠1 寸照片 3 张,贴在申报表上“贴照片”处(请勿忘盖章),黑白彩色不限。
5、申报人须提交与申报表中“专业获奖 / 取得专利 / 标准制定”;“发表论文 / 论著 / 译著”栏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 1 套(其中著作复印件必须复印著作封面、目录及版权页),复印件须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并左上角装订。
请将申报材料按要求整理完毕后装入档案袋中,每人一袋,档案袋需坚固无破损;档案袋封面应粘贴“申报材料目录表”(目录表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办事指南” “职称评审”下载),并按提交材料的内容和数量如实填写。
十二、有关的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
1.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2. 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3. 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5.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6. 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
7. 著作:指取得ISBM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8.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9. 统计源期刊:指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10.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1.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2. 主编或副主编、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3. 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委或编写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14. 奖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15. 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6. 项目(或课题):区、县(局)级(含)以上主管或相关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7.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18. 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19. 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一定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15%以上。
20. 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