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市药监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7条,主要集中在自动售药机、互联网处方服务、企业布局等方面。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药品零售企业方便群众,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和增加售药标志”的3条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为鼓励企业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添加自动售药机标识有关内容。
二、针对“进一步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和兼并重组”的2条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有关内容。
三、针对“关于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审方”的4条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门店达到50个及以上,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企业内部集中远程处方审核服务”内容进行修改。
四、针对“增加自动售药机可在社区设立”的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自动售药机摆放区域”内容进行修改。
五、针对“调整自动售药机备案和打印销售凭证内容”的2条建议,我们已吸收采纳,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自动售药机备案和打印销售凭证内容”进行修改。
六、针对“维持《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中药品零售企业面积”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为调整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七、针对“经营范围、从业人员、经营管理”的5条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为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已对建议内容做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八、针对“维持《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中药品零售企业350米距离布局”的4条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为调整企业350米距离布局符合 “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九、针对“取消自动售药机温湿度自动监测和在线药学服务”的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为按照法规要求,药品应按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同时企业应做好药学服务。
十、针对“自动售药机可以销售处方药”的2条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为处方药须凭处方使用,安全风险较高。
十一、针对“允许单体药店在店外设立自动售药机”的2条建议,我们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具有较强的配送和管理经验,我们会密切关注自动售药机开展情况并适时对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