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56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现将我局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5月1日起,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入按市财政局规定应当继续收缴,并全额上缴国库。
三、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公告[2016]40),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公告〔2017〕24号)中的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9〕569号)复印件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