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矫形器产品的特点,为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和指导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6810的第I类矫形器产品,即上肢类矫形器、下肢类矫形器、脊柱类矫形器。
矫形器是指装配于人体四肢、躯干等部位的体外器具的总称,通过对肢体/躯干某个部位施加影响,达到保护、固定、代偿、矫正的目的。
产品分类见下表:
产品分类 | 产品举例 |
上肢类矫形器 | 手指矫形器(FO)、 手矫形器(HO)、 腕矫形器(WO)、 肘矫形器(EO)、 肩矫形器(SO)、 腕手矫形器(WHO)、 肘腕手矫形器(EWHO)、 肩肘腕手矫形器(SEWHO)、 腕手手指矫形器(WHFO)、 肘腕矫形器(EWO)、 肩肘矫形器(SEO)、 肩肘腕矫形器(SEWO) |
下肢类矫形器 | 髋矫形器(HO)、 髋膝矫形器(HKO)、 髋膝踝足矫形器(HKAFO)、 膝矫形器(KO)、 膝踝足矫形器(KAFO)、 踝足矫形器(AFO)、 踝矫形器(AO) 足矫形器(FO)、 |
脊柱类矫形器 | 颈矫形器 (CO)、 颈胸矫形器(CTO)、 颈胸腰骶矫形器(CTLSO)、 胸腰骶矫形器 (TLSO)、 腰骶矫形器 (LSO)、 骶骼矫形器(SIO) |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矫形器的产品名称命名要求原则为: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典型产品外形结构示意图
2.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企业应明确描述产品的具体结构和组成部分。
3.产品的分类(见上表)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
矫形器通过对肢体/躯干某个部位施加影响,达到保护、固定、矫正的目的。
(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174-2008 一般货物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0000-199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GB/T 14191-1993 假肢和矫形器术语
GB/T16886.1-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
GB/T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MZ 003-1993 支条式下肢矫形器
MZ 004-1993 支条式脊柱矫形器
YY 0076-1992 金属制件的镀层分类 技术条件
YY0316-2008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应执行产品适应的标准,并不局限于以上标准。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类别 | 具体产品 | 适应证 | 禁忌证 |
上肢矫形器 | 手指矫形器(FO) 手矫形器(HO) 腕关节矫形器(WO) 肘关节矫形器(EO) 肩矫形器(SO) 腕手矫形器(WHO) 肘腕手矫形器(EWHO) 肩肘腕手矫形器(SEWHO) | 1、下运动神经元病变肌肉呈弛缓性麻痹; 2、上运动神经元病变肌肉呈痉挛性麻痹; 3、上肢关节炎; 4、上肢骨折; 5、上肢神经损伤; 6、上肢软组织损伤; 7、上肢烧伤 | 1、无使用矫形器指征。 2、精神障碍 3、其它不适宜配置者。 |
下肢矫形器 | 髋膝踝足矫形器 (HKAFO) 膝矫形器(KO) 膝踝足矫形器(KAFO) 踝足矫形器(AFO) 足矫形器(FO) | 1、下肢麻痹症; 2、截瘫; 3、脑性瘫痪; 4、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和髋关节发育异常; 5、先天性马蹄内翻足; 6、佩特兹(Perthes’)病; 7、下肢骨折; 8、下肢关节炎; 9、佝偻病; 10、扁平足 | 1、无使用矫形器指征。 2、精神障碍 3、其他不适宜配置者。 |
脊柱矫形器 | 颈矫形器 (CO)、 颈胸矫形器(CTO)、 颈胸腰骶矫形器(CTLSO)、 胸腰骶矫形器 (TLSO)、 腰骶矫形器 (LSO)、 骶骼矫形器(SIO) | 1、下腰部疼痛、坐骨神经痛、坐骨神经根炎、腰椎间盘突出症; 2、脊柱手术前后、脊柱融合术后、椎间盘手术后; 3、脊柱骨折; 4、脊柱关节炎; 5、脊柱骨骶骨软骨病; 6、脊柱结核; 7、麻痹性病变; 8、截瘫; 9、脊柱裂; 10、脊椎滑脱; 11、颈椎扭伤、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先天性斜颈、颈椎骨折、脱位等。 | 1、无使用矫形器指征。 2、精神障碍 3、其他不适宜配置者。 |
(六)产品的主要风险
矫形器在进行风险分析时应依据YY/T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至少应考虑如下内容,企业还应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确定产品危害。
1.功能性失效、维护不当引起的危害
(1)缺少维护规范和/或维护不适当
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出完善的维护保养方法、运输、贮存要求;制定出完善的维护保养方法、运输、贮存要求。
(2)矫形器发生断裂
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选用合适的原材料制造矫形器,进行更牢固更合理的设计。
(3)矫形器的超期使用,矫形器在临床使用中有适当的使用期限,在使用期限外使用矫形器,会增大风险。
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通过临床研究,给出矫形器推荐的临床使用期限,在说明书,标签上予以明示。
2.与矫形器使用有关的危害
(1)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影响矫形器的安装和稳定性,造成矫形失败。
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使用具体方法,安装后的验证方法。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致敏等反应
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对产品可能直接接触皮肤的部分材料进行生物相容性实验或评价。
(七)主要技术参数
1.材料
应明确产品使用的主要材料。
2.外观
金属、碳纤材料表面应色泽均匀、光滑,电镀部分不应有鼓泡、剥离、烧黑、麻点、露底等缺陷。
塑料及其他高分子材料(硅胶等)表面应平整无毛刺、色泽均匀,无明显划伤、裂纹、气泡等缺陷。
皮革、针织件应无刀伤划痕,折边应整齐,针码应均匀。
粘接部分表面应清洁,无多余粘接剂。
3.尺寸
应明确产品具体尺寸和误差。(因矫形器产品外形多不规则,企业可结合产品的技术图纸具体说明各部分的尺寸)
健全人体尺寸和形状可参照GB10000《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的规定。
如需特殊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定制,在达到矫形或固定作用下,和人体相应部位适应。
4.结构与组成
应明确产品的具体主要部件和配件(如有)。
5.产品性能要求
应明确产品受力形变、温度形变(如有)、负荷试验等机械物理性能。
6.组合性能(如有)
应明确产品组合使用的要求。
7、使用性能
应明确产品使用时性能的要求
8.生物学评价(直接接触皮肤)
应明确接触人体部分的材料生物相容性要求。
(八)产品的检测要求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外观、尺寸、主要使用性能。
(九)产品的临床要求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时,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国家局5号令)的要求。
(十)该类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收到该类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
(十一)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具体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YY046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的要求。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产品名称
矫形器(应与注册证核准的产品名称一致,不得在产品名称任意增加修饰性词语)
商品名称
如有商品名的,应符合有关产品商标管理的具体规定。名称应真实体现产品特点和企业特色,不得带有夸大产品宣传、误导使用者的信息。
注册证号
核准的注册证号,如有变更情况的,应按变更后的注册证号编写。
型号、规格
按照注册证核准的型号、规格填写,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型号规格的文字表述。
执行标准
按照注册证标注的产品标准进行填写,并应标注标准年代号。
主要性能结构及性能
应说明产品的主要结构及组成,并至少明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对应的性能要求。
适用范围和禁忌症详见本规范第(五)条内容。
注意事项
企业应明确本企业生产的矫形器产品具体注意事项。
使用方法
1.矫形器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2.根据临床适应症选取相适应的矫形器进行操作;
3.应明确产品具体的配置方式和操作步骤。
运输、贮存及保养方法
企业应明确产品的运输、贮存及保养方法。
保质期
企业应明确保质期并标识,产品在保质期内所发生的问题应明确退换或保修承诺。
维修说明
矫形器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时,由生产商指定售后服务单位或由医疗机构内设维修部门进行维修。
(十二)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1.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是考虑其原(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目的是否基本相同;
2.对于按照分类不同的矫形产品,不得作为同一注册单元注册。
3.对于同一产品,不同规格的情况,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十三)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在同一注册单元内,对不同尺寸的产品,可选其最大尺寸产品作为典型产品;
矫形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背景
矫形器通过对肢体/躯干某个部位施加影响,达到保护、固定、矫正的目的。
编写该规范的目的是指导和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同时也为了指导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工作。
二、部分内容的编写说明
矫形器是临床中常用的器械,不同产品其形状、强度及尺寸精度要求都各不相同,但基本结构、性能指标大致相同,本规范在制定时经过各科临床医生的充分讨论,给出了矫形器产品的通用要求,特殊品的性能指标制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