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牵引器产品的特点,为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指导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用于物理牵引治疗的牵引器,产品类代号为I-6826-5。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
牵引器产品的名称一般应能反映产品的作用方式、作用部位和产品功能。可采用“作用方式+部位+牵引器”的命名方法。
例如:气动颈椎牵引器、悬挂颈椎牵引器、悬挂腰椎牵引器。
(二)产品的结构组成
气动式牵引器一般主要由牵引气囊和充气装置组成。
悬挂式牵引器一般主要由固定装置、连接部分组成。
(三)产品工作原理
牵引器工作原理是通过物理机械的被动牵拉,沿人体脊柱施加轴向作用力,改善椎间隙、扩大椎间孔,同时起到制动作用,从而缓解颈腰部疾病所引起的神经、血管等刺激症状。
(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牵引器产品应根据自身特点适用以下相关标准:
1.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3.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适用于减缓颈部肌肉的疲劳,对颈椎病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
悬挂式牵引器适用于通过物理牵引治疗,降低椎间盘压力,缓解肌肉紧张,改善椎间盘局部刺激症状,对颈、腰椎疾病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
(六)产品的主要风险
牵引器应按照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进行风险分析。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见表1)
表1:牵引器产品的主要危害
危害类型 | 可能的危害 |
由不正确的能量和物质输出所产生的危害 | 不适当的压力可导致牵引接触部位的皮肤损伤,或导致组织、血管压迫。 |
不适当的牵引力可导致脊髓、神经、血管刺激症状。 | |
不适当的牵引力可导致神经、肌肉、韧带损伤。 | |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和形成因素 | 未按照医生的指导使用,导致出现副作用。 |
对禁忌症、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
(七)产品的主要技术要求
1.外观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外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斑点、污渍,无杂质、麻点和毛刺等缺陷。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的内胆缝纫应无明显浮线且不能有跳针、跳线、开裂等现象。
悬挂式颈椎、腰椎牵引器外形应洁净、对称,表面不应有裂纹、锋棱、毛刺、附着物等缺陷。
2.尺寸
应给出产品的尺寸及误差。
3.牵引强度
应明确牵引强度的范围。
4.牵引行程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应明确牵引的行程。
5.密闭性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充气后应完全密封,无漏气。
(八)产品的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有以下项目:外观、尺寸、牵拉强度。
(九)产品的临床要求
按现行法规要求,该产品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2006年至2010年之间,牵引器产品共发生颈部不适,局部有红肿、皮疹、瘙痒、头晕、头痛、眼花、恶心、呕吐、胸闷、心慌、手脚麻木等疑似不良事件。
(十二)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牵引器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不同的作用方式和作用部位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例如:气动颈椎牵引器、悬挂颈椎牵引器和悬挂腰椎牵引器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十三)注意事项、禁忌症的说明
注意事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2.请严格按照医生建议的牵引强度、牵引时间、牵引方式进行使用。
3.在牵引过程中可能引起头胀、头昏、眼花、恶心等症状。出现以上症状时,应停止牵引,卧床休息或及时到医院就诊。
4.初次牵引可适当减少牵引强度和牵引时间。
5.严重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和哮喘病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控制病情后方可使用。
6.脊柱畸形患者、骨质疏松患者慎用。
禁忌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脊柱手术后的患者;
2.脊柱肿瘤、结核病患者;
3.脊柱严重畸形患者、严重骨质疏松患者;
4.牵引区骨折、脱位,需要严格固定者;
5.局部皮肤破损及有出血倾向、感染的患者;
6.孕妇。
《牵引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背景
牵引器产品泛指适用于用于物理牵引治疗的牵引器,是一种相对成熟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牵引器产品的特点,为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指导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关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牵引器在临床上一般用于理疗科和骨科,产品相对成熟,在单一物理牵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光疗、热疗和磁疗等附加功能。在此考虑到我市审批产品的实际情况,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附带光疗、热疗和磁疗等功能的牵引器,不适用于有源产品的牵引器。
为有助于理解,现将该类产品的分类列入下表,其中黑体的部分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分类原则 | 分类 |
按临床科室 | 骨科、理疗科 |
按作用部位 | 四肢骨、颈椎、腰椎 |
按作用方式 | 气动牵引、悬挂牵引、电动牵引 |
按作用机理 | 单一物理作用力、附带光、热、磁功能。 |
三、关于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确定
牵引器产品经查询暂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规范结合产品特点和临床专家的意见,提出了该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
其中牵引强度和牵引行程两个指标,经专家讨论认为:
1.腰椎的牵引强度范围一般在0-100kg,
2.颈椎的牵引强度范围一般在0-30kg,
3.气动式颈椎牵引器和悬挂式颈椎牵引器的牵引行程范围一般在0-200mm。
在本规范正文中仅提出了要求,并未给出数值。企业应结合专家意见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四、关于气动颈椎牵引器的相关考虑
在规范编写的过程中,气动颈椎牵引器相对于其他牵引器存在较高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
1.气动颈椎牵引器的牵引方向为单一的向上牵引,如临床上需要对牵引角度有需求时,则不能满足。
2.气动颈椎牵引器充气后有对颈部的血管、组织可能会产生非预期的压迫。
3.据参与编写的临床机构反馈,气动颈椎牵引器更多的用于家庭使用,未在医生的指导过程下使用,可能会带来副作用。
鉴于以上情况,本规范在适用范围、禁忌症和说明书的注意事项的编写过程中,都予以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