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册推出后,《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新300问》(中册)也如期而至。它延续了上册全面、专业的风格,针对“北京器审咨询和预约系统”及北京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服务站所收集的企业重点关注问题,进一步深度剖析。
《新300问》(中册)围绕有源产品、无源产品、临床检验产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分类界定五大板块展开。现分篇分享给大家。
116.有源设备老化试验需要对每一台产品做出厂检验吗?需要的话具体老化时间,条件有要求吗?
答:有源设备老化试验主要用于排除产品存在的潜在缺陷,是否开展老化试验,老化试验的方法、时长应由制造商根据产品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经过充分评价后确定。
117.患者客户端是否可以以微信小程序的形式提供?
答:可以采用微信小程序的形式交付产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安全方面,由于涉及互联网,对产品网络安全的要求较高;2. 注册检验方面,可以通过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测试版(限制用户注册和使用)的方式,进行注册检验;3. 数据存储方面,不建议使用公有云。
118.作为临床试验申办方去申请注册之前,都需要哪些条件和资质审查? 可以从哪查阅具体内容?
答: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是需要向医院临床试验机构办提出立项申请,立项之后向伦理委员会提出伦理初始审查,具体流程根据各临床机构的要求来,且临床试验开始前,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备案。
119.多个型号送检样机如何配置?
答:检测时需根据各个型号间的差异,确定需要检测的型号,原则上可以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测,但如果典型型号无法覆盖所有型号,应对差异性进行检测,原则上检测报告应该能覆盖不同功能的全部组合。
120.一款跟所有主营医疗设备通用的数据分析软件计划按独立软件申报,在做该软件的性能检验时,需要把所有适配机型都联合验证一遍,还是只需要选取各类产品的典型型号即可?
答:需根据联合使用的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典型型号可以覆盖其他型号,可以选取典型型号进行验证。
121.消毒灭菌的验证是推荐使用哪种消毒灭菌方式就可以,还是需要更详细的消毒灭菌的具体参数(如:温度 湿度 压力 时间等)?
答:消毒灭菌方式需要申请人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具体的消毒灭菌参数,可以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参考文献中的推荐参数进行确定,必要时需要进行验证。如产品以非无菌方式提供或可以重复灭菌使用,需要申请人在注册前完成相关验证工作,并在申报资料中明确具体的灭菌参数。
122.注册时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吗?
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中的“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即可作为注册申报资料。建议送检时和检验机构确认检验资质和承检范围。
123.HDMI接口是否需要和USB接口一样,纳入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答:HDMI接口需要和USB接口一样,纳入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124.如何选择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路径?
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判定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并结合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选择适宜的临床评价路径。
125.临床试验是否需针对同一注册单元所有型号规格进行试验?
答:原则上应考虑产品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型号规格间区别及非临床研究数据,并结合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主要评价指标等,综合考量后确认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是否具有典型性,能否覆盖申报产品的所有型号规格。
126.临床试验采用平行对照设计时,对照器械如何选择?
答: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标准治疗方法包括多种情形,其中包括药物治疗等。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此时,尚需综合考虑伦理学因素。若已上市产品的疗效尚未得到临床公认,试验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形,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对照或安慰对照,申请人需充分论证对照的选取理由。
127.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何接受?
答: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备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要求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数据。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境外临床试验应遵循伦理、依法、科学原则,接受境外临床试验资料时应重点分析评价技术审评要求差异、受试人群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等因素对临床试验结果的影响,当境外试验数据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时,可予以接受。
128.是否可以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
答:随机、设盲、平行对照的临床试验设计可使临床试验影响因素在试验组和对照组间的分布趋于均衡,保证研究者、评价者和受试者不知晓分组信息,避免了选择偏倚和评价偏倚,被认为可提供高等级的科学证据,应当被优先考虑。
单组目标值设计的实质是将主要评价指标的试验结果与事先指定的有临床意义的目标值进行比较,确证试验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达到专业领域内公认的最低标准。与平行对照试验相比,单组试验的固有偏倚是非同期对照偏倚,由于时间上的不同步,可能引起选择偏倚、混杂偏倚、测量偏倚和评价偏倚等,应审慎选择。
综合分析申报产品适用范围、设计特征、临床试验需要解决的问题、同类产品上市情况和现有的标准治疗方法等因素后,确需考虑单组目标值设计时,需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单组目标值的适用情形,包括试验器械是否技术成熟且对其适用疾病已有深刻了解,以及设置对照是否在客观上不可行。对于试验器械技术成熟且对其适用疾病已有深刻了解的,通常已有多个产品注册上市和/或该类产品有充分的临床证据,一般来说,需有公开发布的指导原则、审评要点、共性问题解答以及公开报告等公开信息予以支持。设置对照客观不可行的情形较为少见,例如已有充分的临床证据表明试验器械与现有治疗方法的风险受益过于悬殊,设置对照在伦理上不可行。
二是试验器械的适用人群、主要评价指标(如观察方法、随访时间、判定标准等)是否可被充分定义且相对稳定。
三是是否可获得公认的目标值或者科学构建目标值。目标值包括客观性能标准(Objec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OPC)和性能目标(Performance goal,PG)两种。OPC通常来源于医疗器械审评机构、相关标准化组织、权威医学组织发布的文件。
若没有公开发表的OPC,构建PG作为目标值时,单组设计的临床证据水平更低。PG的构建通常需要全面收集具有一定质量水平及相当数量病例的临床研究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如Meta分析),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可获取充分的临床数据用于PG构建,是否可识别影响临床试验结果的重要混杂因素,构建PG所用临床数据的混杂因素与临床试验是否具有一致性,构建PG所用病例基线水平与试验人群是否具有一致性,构建PG所用临床数据的评价指标、检测方法和随访时间与临床试验是否具有一致性,构建PG所用临床研究是否采取了统一且标准化的与临床试验具有可比性的干预,构建PG所用临床研究是否为近期开展、能否代表当前的临床水平等。
129.具有心电测量功能的设备,数据采集硬件模块和分析软件(如具有房颤识别、心率识别功能的软件)能否分开注册?
答:心电数据分析软件可以作为独立软件单独申报。当硬件模块与分析软件分开注册时,硬件模块采集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软件分析功能,因此软件申报注册时需要提供数据采集硬件产品的信息,同时在识别房颤、心率的算法测试中需注明如何对来自硬件模块的心电数据进行前处理。医疗机构中使用的带有心电分析功能的监护仪,用于诊断的心电图机、动态心电图机等设备不包括在此类。
130.与临检设备配套使用的数据分析软件产品,可否作为独立软件产品单独注册?
答:与临检设备配套使用数据分析软件产品,原则上可以作为独立软件产品进行注册,但须确认其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目的/用途,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用途。同时,如果作为独立软件产品注册,仍需要根据其预期用途提交验证资料。
131.注册证延续资料是否需要提供产品检验报告?
答:不需要。
132.我司有一个A类物料,供应商为优化物料性能,调整了物料参数。我司经验证确认物料参数调整对我司最终产品性能无影响,仍满足已注册的产品技术。请问有关A类物料参数变化是否需要进行注册变更?
答:如果不涉及产品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变化,原则上不需要进行注册变更。
但是若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进行注册变更。
133.未能及时续证产品,申请注册时临床评价如何考虑?(已注册产品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注册,按照法规要求,需申请产品注册。此时,临床评价可否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临床数据应该如何提供?)
答:此种情形下,可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同品种对比主要关注申报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是否存在差异,如二者不存在差异,可提供的临床数据包括该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数据,包括上市后不良事件在内的临床经验数据。
134.产品注册变更后能否继续销售变更前的产品?
答:若产品生产日期在变更文件生效日期之前,则可正常销售,否则不能再销售。
135.注册人委托外地生产拿到注册证后,想转本地企业生产,注册证是做变更还是重新申请?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第十四条,企业通过委托生产需要更换生产地址可以通过变更备案变更生产地址即可。
136.生产地址可否新增或变更?
答:可以。
13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中原“固件烧录”的工序现计划由供应商完成后直接采购,该变化不影响现有产品技术要求。请问关于生产工艺流程中删除固件烧录,同时删除生产作业指导书中对应固件烧录的内容,是否需要进行变更注册?
答:变更注册只针对注册证及其载明事项的变更,工艺变更建议自行进行质量控制,并咨询所在分局,是否需要进行重大变更事项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