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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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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药监发〔2019〕8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

“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我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国家药监局“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及注册执业药师应按照国家药监局“通知”要求,针对“通知”中所列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进行整改,于2019年4月30日前,各企业将整改情况报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全年监督检查计划,针对药学服务人员在职在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进行重点监管。自2019年5月1日起,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覆盖率不得低于辖区企业数量的30%,对于未提交整改报告的企业现场检查100%覆盖。

三、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人员台账,继续落实执业药师签名备案制度。对于统一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发现门店或总部存在挂证行为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总部进行处理,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对于发现“挂证”的执业药师,应将相关人员信息通报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按“通知”要求处理。

四、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应填写《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2),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于2019年9月15日前,将总结及报表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

2.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统计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附件1

附件2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统计表

序号

辖区

零售企业数量(家)

完成自查整改企业数(家)

完成现场检查企业数(家)

发现问题企业数(家)

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企业数(家)

发现执业药师“挂证”企业数(家)

移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企业数(家)

立案查处数(家)

撤销药品GSP证书数(家)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市药品认证中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