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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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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食药监〔2017〕11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17年第3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保障办公和执法需求,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129号)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9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分别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办公室)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组织本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的配置、使用、处置、清查、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动态库)、处置、清查、统计报告等日常督导;

(二)依据政策规定,对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相关制度报会审议;

(三)负责本系统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日常督导;

(四)负责本系统各单位公车编制核定。

第六条 系统内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办公设备采购计划的预算编制,界定入账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动态库、实物的管理和处置、办公用房配置使用以及车辆管理等。

第七条 各固定资产实际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保管;应设专人(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履行领用、盘点、保管、报废上交等手续,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闲置、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三章 实物资产的配置

第八条 实物资产的增加是指通过购置、调入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计划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京财资产〔2011〕1714号)规定的配置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办公设备配置,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本着规范高效、节俭环保的原则,汇总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新增设备需求,统一编制下一年各单位一般办公和执法设备新增、更新预算。

使用部门对未纳入当年各单位设备购置预算的一般办公和执法设备采购需求,提出购置申请,填写《办公和执法设备购置申请表》,明确使用用途和使用人,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实物管理部门审核配备指标。

除一般办公和执法设备外,其他专项或专门用途的设备采购由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计划和预算。

(二)采购

当年预算批复通过的、采购计划中的、工作确需采购的资产,可直接采购。

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必须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办理。不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尽量选择定点单位采购。

(三)验收

使用部门申请的设备完成采购后,一般办公和执法设备由实物管理部门验收、其他专项或专门用途的采购设备由相关工作牵头部门验收,并履行签收手续,填写《资产采购验收单》(见附件1)。

(四)入账

实物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财务部门沟通,确认采购的资产是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将固定资产录入动态库。

(五)分发、领用

纳入当年预算的资产采购、验收、入账完成后,由实物管理部门分发至各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见附件2);属于报废更新的,应同时回收替换,并将《待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见附件3)交给实物管理部门留档。

(六)台账管理

实物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录入动态库后,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需共同核对固定资产账目与固定资产实物是否相符。无误后,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固定资产明细表》(动态库导出,一式两份)签字确认并各自存档。

第四章 实物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资产卡片录入及贴签

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合同、使用明细等,在动态库中登记,并明确使用部门、存放地点、使用人;录入资产卡片时须同步粘贴实物资产标签,避免出现资产混淆的情况。

(二)资产的调配使用和盘点

实物管理部门应本着物尽其用、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规划本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配置,统一调配,合理使用,避免出现闲置资产。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配固定资产的,且符合相关调配要求的,按调配手续办理。

市局办公室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定期和不定期的系统实物资产盘点,并负责收集、保存各使用单位对盘盈、盘亏资产提供的相关说明。盘点固定资产的时间节点分别在每年的7月底前为固定资产计划预算和12月底前为年终决算做准备。每次完成盘点后,为确保账卡、账表、账实相符,要将盘点情况与动态库账目进行核对;汇总固定资产使用变动情况;调整卡片登记内容;形成书面盘点报告;同时协助市局财务处完成资产年度报表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实物管理部门应按时向市局办公室上报固定资产月报。

(四)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产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

(一)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达到《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京财资产〔2011〕1714号)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报废流程。各单位将三份填写盖章完毕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动态库导出,填写“行政事业单位意见”栏盖章)、《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动态库导出,盖公章)、《报废请示》及发票复印件报市局办公室、市局财务处审核。市局办公室、市局财务处分别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盖章。

市局财务处将通过审核的市局总账户的《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报废请示》及发票复印件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京财资〔2011〕1714号)文件要求审核是否符合报废标准。

上会审议。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①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国有资产调拨、处置提请局党组会审议;②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国有资产的调拨、处置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市局办公室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里签字并盖章。

报废批复。市局办公室与财务处对接,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由市局财务处出具报废批复;100万元以上资产报废由市局财务处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批复。

实物管理部门组织将报废资产交市财政局规定的回收公司,并将《报废资产回收确认单》(回收公司提供)交本单位财务部门销账,同时报市局办公室进行处置核销流程。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将市局财务处批复(或市财政局批复)、市财政局规定的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资产回收认证》(回收公司出具)、《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及申请单号报送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据此完成动态库中的处置。

(二)固定资产调拨

根据“京财资产〔2011〕1584号”文件规定,资产的调拨应按要求办理入、出库手续。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配发到系统内其他单位后,由实物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固定资产调拨明细单》(动态库自动导出)整理应调拨资产,依据本单位相应规定报会审议;审议批准后与财务部门共同履行调拨文件手续,报市局办公室审批。

资产调出方:实物管理部门通过动态库将《固定资产调拨申表》导出报市局办公室;在动态库中填写《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并在“资产管理部门”一栏签署意见。

资产调入方:实物管理部门应拟写《接收固定资产实际用途说明书》及签字盖章后的《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报本部门领导审定签字。

符合“三重一大”规定并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同意后的资产,由市局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按资产金额区分办理:100万元以下的资产调拨,由财务处出具调拨批复;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调拨,由财务处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市局办公室凭《调拨单》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置。

(三)捐赠

是指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流程,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资产处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批准处置资产不按照规定上交或无故长期留用,私自拆除资产部件或私自处理资产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统一登记、管理固定资产实物;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及年终决算。办公室、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本着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根据业务需要配置,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各单位需用固定资产的,优先从本单位内调剂。

第十四条 系统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采购验收单

2.固定资产领用单

3.待报废资产明细单


附件1

资产采购验收单

资产供应商名称: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1

2

3

4

5

6

验收人(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

日期:


附件2

固定资产领用单

固定资产涉及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编号

数量

1

2

3

4

5

6

实物管理部门:

日期:

使用部门:

日期:


附件3

待报废资产明细单

序号

使用

年限

资产名称

取得日期

账面

原值

资产编号

资产

类别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