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9批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出金胺O的通告》(2015年第78号,见附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控市场安全风险,现就中药饮片监管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立即通知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生产企业、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对总局通告所列企业品种所有批次产品暂停经营、使用,就地封存。自查及封存结果于11月6日前上报所在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汇总情况于11月9日前报市局。
二、要求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对照总局通告内容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药品GMP要求做好生产购进中药材及饮片的供应商审计;做好中药材及饮片进货检验和留样管理,对于易发生非法添加、染色增重等品种,严格执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及使用管理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5〕11号)文件要求,按照总局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控制并上报所在区县局或直属分局。
三、要求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购进产品质量关,严格按照药品GMP、药品GSP等有关要求做好供应商管理和购进产品的进货验收。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风险的产品,应及时控制并上报所在区县局或直属分局。
四、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要结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四季度药品重点品种抽样工作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5〕41号),进一步加大市场中药饮片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重点加强对总局通告所列企业品种、易发生非法添加、染色增重等品种的抽验。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市局。
药品生产处联系人:温灵犀,联系电话:83979507;
药械市场处联系人:郭 莹,联系电话:83979523。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9日
本文件于2023年11月1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