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从业药师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服务能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15〕165号),结合本市从业药师现状及相关管理工作,现就开展从业药师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本市具备一定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长期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的从业药师。
二、确认条件
(一)持有2001-2004年期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近三年至今一直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
(三)连续参加了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合计应达到45学分;
(四)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确认工作安排
请符合确认条件、拟提出确认申请的从业药师于2016年1月10日前到从业单位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确认:
(二)身份证原件;
(三)《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从业药师本人身份证号码,加盖从业单位公章);
(四)从业单位近三年在岗证明原件(加盖从业单位公章);
(五)继续教育近三年的学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015年12月30日